在京津冀一体化战略驱动下,首农食品集团旗下的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华都食品”),自2018年起与本土企业河北大农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大农公司”)携手,开启了跨区域合作,而华都食品作为首农食品集团向外拓展的首站,选择大农公司作为其生制品的外协加工伙伴。
然而,这一曾被视为双赢合作的典范,在新生产基地落成后遭遇了意想不到的变故,最终导致双输。大农公司在合作升级的关键节点提出的价格调整,不仅打断了双方原有的合作节奏,也迫使双方关系迅速降温,最终对簿公堂。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判决结果出人意料——华都食品非但未能解决合作争议,反而被裁定需承担超过亿元的赔偿责任,判决结果引起了法律界专业人士的关注:在处理此类商业纠纷时,市场规则与法律公正如何更好地兼顾?
合作蓝图寄托行业变革渴望
在2019年合作初期,双方曾共同商讨继续扩大产能、建设新厂,计划核心在于建立新生产基地,旨在优化供应链、拓宽市场。这一蓝图寄托了双方对于行业变革的深切渴望。起初,一切似乎都在按计划顺利推进,但合作的裂痕,却在不经意间悄然浮现。
(华都食品厂)
随着项目深入,成本控制与利润分配,成为双方首当其冲的争议点。大农因坚持高利润回报,而华都则主张灵活调整。这看似技术性的分歧,为后续冲突埋下伏笔。
2022年3月,华都食品经过四次询价后,始终无法在价格方面得到想要的结果,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据了解,双方产品价格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新大农公司对新产品拒绝重新核算成本,仅是在报价中要求保证其每吨产品纯利润生制品1000元,熟制品2000元。这报价给出的费用远超行业平均水平,也超华都食品采购成本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而且,这是在代工产品和价格均没有确定的前提下,评估出的价格,并非真正的预期可得利益。华都食品无法承受如此高额且违背市场规律的成本,因此无法下达订单。同时由于疫情原因,华都食品暂时撤回驻场人员。
从合作伙伴到法庭对手,转变之快令人扼腕。次年1月,互博由此拉开序幕,双方围绕合同条款、预期收益展开交锋。
“纸上财富”因何而来?
2022年12月11日,大农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做出判决,主要内容为:1、《合作框架协议》于 2023年1月11日解除;2、华都食品赔偿大农公司可得利益损失1.6亿多元。
对一审结果,华都食品、大农公司均不认可,分别上诉,双方均提交了大量证据支持各自的主张,包括聊天记录、财务数据、采购与销售记录等,试图通过详实的证据链条来证明自身权益,体现了证据收集与运用的较量。
其中出现了本案中的重要焦点之一,大农公司申请,对因合作框架协议无法履行,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进行鉴定,大农公司提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未来预期收益损失,突出申请鉴定的法律合理性与必要性。对此,华都食品并不买账,对于鉴定报告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及评估结论,华都食品均提出了异议,但没被采纳。
(华都食品生产线)
据判决书所展示内容,河北坤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坤元评估公司”)受托进行评估,其在评估过程中,考虑了框架协议下的合作模式、产品种类、销售情况以及成本结构,以评估正常合作阶段的单位产品(每吨)的可得收益价值。评估报告中,单位产品可得收益被确定为1595.50元,而基于框架协议年产量12000吨的假设,推算出的可得利益损失约为1.91亿元。二审考虑到企业的经营风险问题,将可得收益降低到了1.3亿,于是最终确定判决华都食品,赔偿大农公司,预期102个月的收益,合计1.3亿元。
为何大农公司关于可得利益的诉求是5000万元,最后能获得超出诉讼请求的1.3亿元判罚?为何华都食品多次表示,可以继续合作,只需重新商谈符合市场的合作价格即可,可依然被判解除协议?并要求华都食品赔偿上亿元损失?种种原因,已成谜团。对此谜团,作者曾向负责再审的法院相关人士了解,但被婉拒。
实际上,作为代工合作,代工价格应在合理范围内与行业水准接轨。华都食品拒绝过高报价,显然具备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裁决者应充分考虑到报价超市场平均水平对品牌方运营成本及市场竞争力的影响,并且不宜因价格过高导致谈不拢而认定华都食品违约。大农公司主张超高预期收益作为赔偿依据,自然缺乏明确的合同支持和行业标准。
从法律角度来说,预期收益的计算应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基础,而非单方高估利润。裁决者需要核实大农公司提出的收益主张合理性及其对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偏离程度,毕竟裁决结果会鼓励类似企业通过“漫天要价”的方式获得不当利益,从而破坏市场秩序,让遵纪守法、正常经营的企业被动陷入困局甚至死局。
在众多实际案例中,很少有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大农公司请求的是5000万元的可得利益赔偿,而最终判决赔偿额高达1.3亿元。这极不寻常。除非有新的证据或法律依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引入,且经过了正当的法庭辩论和法院审查。即便如此,通常也不会超过原告诉求的合理范围。
更重要的是,华都食品系定项扶贫河北的北京国有企业,一旦如此,必然造成公司倒闭,员工大量失业,扶贫更是难以为继,势必会对当地的经济和民生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行业镜鉴”破局与重生
这场争战,让整个行业见证了合同精神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也为后来者提供了沉重的教训。这场战役,让法学专家觉得不可思议,也让本该蒸蒸日上的华都食品濒临破产。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经济原则,代工报价纠纷的实质是双方市场博弈,裁决者应该更多参考行业规范,而非仅凭单方主张裁定责任,何况,还有因疫情导致的特殊经营环境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也需要被重视。华都食品撑过了三年特殊时期,却扛不过两张纸的合同,这种后果很值得反思。
(华都生产的霸王鸡排)
与此同时,裁决标准模糊,预期收益赔偿缺乏依据,也是问题所在。判决中对“合理利润”或“损失补偿”标准的定义不清,容易引发企业间合作中的道德风险,也存在对品牌方的过度责任追究,对商业规则带来冲击。毕竟,过高赔偿将扭曲正常的合作模式,增加企业对跨区域合作的顾虑。市场经济中,代工关系应遵循价值链分配规律,违背此规律将破坏行业生态。
这就有了商业纠纷中,裁决如何确保双方利益平衡的问题。比如,是否过度依赖单方面证据,而未综合考量行业整体情况?同时,还关系到跨区域合作中的风险防控的制度性问题,比如合同条款设计与履行机制的完善,双方利益博弈与政府调解角色的完善,法律与政策的协同作用等。法律在商业争端中的裁定,应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就本案而言,华都食品本是肩负并践行京津冀一体化的当地龙头企业,会否因为赔偿1.3亿而导致扶贫企业自身破产,工人由于失业而重新返贫。在这种情况下,因此需要更多指导政策以促进跨区域合作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在这类案件上,裁决者需要充分考量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因疫情产生的客观影响,不宜过于偏向单方利益,否则裁决结果将会对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跨区域合作产生不利的潜在影响,也难以妥善保护市场公平与企业创新。因此,修复市场信任与法律保障,强调商业合作中的合同规范与履约保障,强调代工合作中明确定价机制、预期收益分配规则的重要性,就十分重要,这也就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成本与收益,作为裁定的参考依据。与此同时,还需要建立对商业纠纷的专业化裁决机制,确保裁决兼具市场合理性与法律公平性。毕竟,经济类案件的裁决,要尊重市场规律,从商业角度仔细解读合同条款,并作为判决考量,避免争议升级至不合理赔偿的地步,从而保证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正常运转。
本案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合作中可能遭遇的暗礁。它提醒业界,未来的合作,在追求共赢的路上,除了美好的愿景,应当汲取这次教训,重视合同的严密性,强化双方互信,确保沟通畅通无阻。只有这样,“纸上富贵”才能化为现实的辉煌,成就商业合作的新篇章。也提醒所有企业,在合作之初,务必明确条款,确保合同的每一个细节都能经得起时间与变故的考验。
无论是河北大农还是华都,乃至整个食品加工行业,都应以此为鉴,不断优化合作模式,强化法律意识,共同构建一个更加透明、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至于判决中存在的问题,自然也必须要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错。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
钟越彬(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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