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3年7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
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二楼会议厅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锦开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0人,代表股份788,799,0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25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50,077,7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08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4人,代表股份438,721,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6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4人,代表股份375,744,6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26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3人,代表股份375,698,1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266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6,781,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7%;反对1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616,1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8%;反对1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2,247,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67%;反对14,662,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082,3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978%;反对14,662,2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669,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1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615,2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6%;反对12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必成、卢冠良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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