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一、公司股东委托协议书的相关情况
2021年6月29日,青海华鼎实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华鼎”或“企业”)公司股东深圳创东方富达投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创东方富达”)与于世光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东授权委托协议》,允许把它拥有青海华鼎股权(包含因配资、派股、转增股等而变化的股权)所拥有的除收益权、处理权以外的股东权益(包含但是不限于公司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会投票权等)不设置限定地及免费地所有授于公司股东于世光履行,时限为自本协定起效之时(2021年7月20日)起2年或至创东方富达不会再拥有青海华鼎股权之日起计算。具体内容见企业分别在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布的《青海华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青海华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于世光)》和《青海华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2023年7月19日,公司收到有关公司股东通告,创东方富达与于世光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东授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招标方:深圳创东方富达投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
承包方:于世光
由于:1、双方于2021年6月29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东授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股东授权委托协议》),承诺协议有效期为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或至招标方不会再拥有青海华鼎实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日起计算。
2、招标方、承包方均自行增加《股东授权委托协议》有效期。
根据以上,双方经沟通协商,现将增加《股东授权委托协议》有效期限等事项达到合同补充协议如下所示:
1、招标方允许把它拥有青海华鼎的所有股权(包含该等股权因配资、派股、转增股等而变化的股权)所拥有的除收益权、处理权以外的股东权益(包含但是不限于公司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会投票权等)不设置限定地及免费地所有授于承包方于世光履行。招标方确定承包方于世光可使其意向随意履行该等股东权益。
2、双方一致同意将《股东授权委托协议》有效期自2023年7月19日起推迟2年或至招标方不会再拥有青海华鼎股权之时停止。
3、本合同补充协议为《股东授权委托协议》补充,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承诺与《股东授权委托协议》承诺不一致的,以本约定书为标准,本协定未做合同约定的,仍执行《股东授权委托协议》的承诺。
4、本协定经招标方盖公章、承包方签字确认即起效。
三、别的表明
此次《〈附条件生效的股东授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签定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封具体操纵青海华鼎股权投票权比例为12.26%,不会造成控股股东产生变化。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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