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新闻记者 张淑贤 吴少龙
6月2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下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要求,上市企业因其地区新增加个股为基础证券境外发行上市GDR的,必须在沪深交易所发售满1年,且申请办理此前总市值不少于rmb200亿人民币。
本次《暂行办法》修定,致力于进一步优化数据共享存托业务流程体制,进一步加强全球存托凭证(GDR)海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对接。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暂行办法》修定,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确立海外发行上市GDR必须符合的前提条件。上市企业因其地区新增加个股为基础证券境外发行上市GDR的,除开必须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所规定的发行条件外,还需在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发售满1年,且申请办理此前总市值不少于rmb200亿人民币。
二是确立GDR相匹配新增加基本股票发行上市申请办理审核分配。依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规定,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批组织对上市公司地区新增加基本个股的发行上市申报文件进行审查,有关审批程序流程、体制可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售证券要求。
三是提升整个过程信息披露监管。上市企业境外发行上市GDR的,必须在执行内部结构决议程序流程、向海外相关组织递交发售上市申请、GDR境外发行上市和募资到帐等关键节点,立即公布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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