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及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案子所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裁定
●上市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被告(一审上诉人)
●案件涉及金额:6,500万余元以及相关合同违约金、贷款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表带来的影响:此次公示的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等危害有待起诉实行情况判断,企业将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判决执行问题进行相对应账务处理,最后账务处理及危害额度以会计事务所财务审计确定出来的结果为标准。
南京市我乐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为推进应收账款催款幅度,积极主动根据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近日公司收到江苏南京中级法院送达(2023)苏01民终4457号《民事判决书》,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此次起诉事宜基本概况
公司也控股子公司南京市我乐家居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恒大材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之合同纠纷案,起诉至江苏南京市溧水区法院并获得该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22)苏0117民初7643号《民事判决书》;深圳恒大材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气上述情况民事判决,向江苏南京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此次起诉事宜受贿金额金额为6,500万余元以及相关合同违约金、贷款利息等,主要内容详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28)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006)。
二、起诉裁判员状况
江苏南京中级法院(2023)苏01民终4457号《民事判决书》之关键判决如下:
驳回申诉,驳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用由原告深圳恒大材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压力。
本判决为最终判决。
三、此次公示的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等危害
此次裁定为最终判决,依据处理结果,深圳恒大材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裁定产生法律认可之日起十日内向型南京市我乐家居营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担保金6,500万余元,并付利息、专运输费、订制费,如深圳恒大材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司将继续以法律途径维护保养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此次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等危害有待诉讼实行情况判断,企业将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判决执行问题进行相对应账务处理,最后账务处理及危害额度以会计事务所财务审计确定出来的结果为标准。
企业采用法律程序提升经营过程中应收账款的催款幅度,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利,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开展。企业后期将高度关注案件执行状况,并严格按有关规定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烦请广大投资者科学理财,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市我乐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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