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019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汪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商业秘密维权背景及前期公告情况
我公司与宁波润华全芯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润华全芯微”)均为半导体专用设备企业,后者成立于2016年,系由我公司离职员工作为主要股东发起创立,其生产的部分应用于化合物半导体、LED等小尺寸领域的涂胶显影机、去胶剥离机、光罩清洗机等产品,涉嫌侵犯我公司商业秘密。该起刑事纠纷中涉及被告单位宁波润华全芯微及被告人汪某、王某、周某等人,其中,被告单位宁波润华全芯微及被告人王某、周某等人已另案处理,具体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的《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业秘密维权进展暨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公司本次收到(2023)辽019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的案件被告人为汪某,该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一审不公开审理,并于2023年6月下达了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23年6月20日生效。
二、公司商业秘密维权进展暨刑事判决情况
在(2023)辽019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中,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法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汪某与(2022)辽0192刑初8号案件中的被告人为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机关量刑意见合理,依法判定被告人汪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额缴纳。)。
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未对上述判决结果提出抗诉,被告人亦未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2023)辽019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正式生效。
三、公司收到商业秘密维权赔偿金情况及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宁波润华全芯微前期与我公司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书》,截至2022年底,宁波润华全芯微已向我公司支付前两期共计4000万元侵权赔偿金,上述赔偿金的生效条件均已达成,公司已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体现为“非经常性损益”,影响公司2022年度损益,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披露的《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商业秘密维权赔偿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
根据法院(2022)辽019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第四期1000万元赔偿金所附条件未达成,宁波润华全芯微未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将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度损益,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的《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业秘密维权进展暨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根据法院本次出具的(2023)辽019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第三期1000万元赔偿金所附条件未达成,宁波润华全芯微未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将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度损益。
四、上述侵权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考虑到:①宁波润华全芯微及相关当事人违法泄露、使用我公司商业秘密,但并未对外公开上述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泄密范围得到有效控制,未对公司造成进一步负面影响;②宁波润华全芯微产品主要面向化合物半导体、LED等小尺寸领域,我公司产品可全面覆盖前道晶圆加工、后道先进封装及小尺寸等多个领域,且宁波润华全芯微及相关当事人违法泄露、使用我公司商业秘密的时点距今已有几年时间,在此期间,随着公司机台技术工艺等级的提升和产品种类的不断丰富,公司已在原技术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优化升级,公司机台目前在用的相关技术相比之前更加先进,上述侵权事件不会对我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本次商业秘密维权所涉刑事案件已全部审理终结,公司后续将视该事项的发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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