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拟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及审议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3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3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关于公司业绩层面考核要求中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的设定进行了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修订后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主要修订内容
(一)公司业绩层面考核要求
修订前: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至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对未来行业、经济形势的判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修订后: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至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对未来行业、经济形势的判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除上述修订外,本次激励计划原公告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修订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的要求,修订后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更加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确保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公司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后一致认为: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关于公司业绩层面考核要求中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的设定进行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修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公司业绩层面考核要求中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的设定并相应修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审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公司业绩层面考核要求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尚需得到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修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3-048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6月21日在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中心会议室召开,会议决定于2023年7月7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披露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本次会议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已于2023年6月21日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7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30日(星期五)
(七)会议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九楼报告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名称: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二)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本次会议审议的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及第十次会议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及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程序合法,资料完备,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等相关公告、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等相关公告。
(三)特别说明
1、提案1-3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4项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非独立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3、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提案1-4项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进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4、提案1-3项为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丁利力女士作为征集人就提案1-3项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另行表决,并就如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未另行表决将视为其放弃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的表决权利。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也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自然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
3、上述登记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二)登记时间:2023年7月4日(上午8:30一11:30,下午13:30一16:30送达)。
(三)登记及信函邮寄地点: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出席股东大会”字样)。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410100
联系人:刘曾辉
电话:0731-82115109
传真:0731-82115109
电子邮箱:liuzhu122_cs@126.com
(五)会期半天,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六)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七)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4、《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股东登记表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1218
2、投票简称:丽臣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7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7月7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受托人名称: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持有股数: 股东代码: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表决: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持股数: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备注: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请加盖骑缝章)。
附件三:
股东登记表
截至2023年6月30日15:00交易结束时,本单位(或本人)持有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1218)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有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 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3-049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丁利力女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一、征集人的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丁利力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
二、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具体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UNAN RESUN Co., Ltd.
设立日期:1981年6月29日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
股票上市时间:2021年10月15日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丽臣实业
股票代码:001218
法定代表人:刘茂林
董事会秘书:郑钢
公司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
邮政编码:410100
联系电话:0731-82115109
传真:0731-82115109
互联网地址:http://www.hnlcwang.com/
电子信箱:hunanlichen1@resun.com
(二)本次征集事项
征集人对于公司拟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如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1、《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8)。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丁利力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丁利力女士:197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律硕士学位(国际经济法方向)。曾任上海浦发银行长沙分行国际业务部聘请的专家顾问,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协第一期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湖南省第一期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湖南省律协涉外委委员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商事法律咨询与投诉中心聘请的专家顾问、长沙市海促会涉外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
(二)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征集委托投票权的主体资格。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且对前述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赞成票,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3年6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4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经济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
收件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731-82115109
传真:0731-82115109
邮政编码:41010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 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最后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附件: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丁利力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说明:对于每一议案均设“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项,投票时请在表决意见对应栏中打“√”,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3-047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6月21日在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中心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6月17日下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国彪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人员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修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公司业绩层面考核要求中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的设定并相应修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涉及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修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公司业绩层面考核要求中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的设定并相应修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备查文件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3-046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6月21日在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中心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6月16日下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茂林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应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召开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人员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基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关于公司业绩层面考核要求中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的设定不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公司特此修订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全体董事经审议,同意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对外公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董事刘茂林先生、袁志武先生、付卓权先生、周庄女士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被激励对象,属于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为保证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基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公司业绩层面考核要求中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的设定不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公司修订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全体董事经审议,同意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对外公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董事刘茂林先生、袁志武先生、付卓权先生、周庄女士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被激励对象,属于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体董事经审议,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同意于2023年7月7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8)。
三、备查文件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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