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6月2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9号中成集团大厦8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19日,公司股份总数为337,370,728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150,819,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04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134,252,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3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6,567,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0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0,813,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561,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6%;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利娜、吕叶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其他
本公告中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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