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3-047
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为《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号:2021-074)、《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22-037)和《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号:2022-082)。
● 诉讼阶段:二审。
● 上市公司当事人地位:苏州新城创佳地产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被告。
● 涉及的金额:本案不涉及具体金额。上诉人支付的高诉讼请求要求被上诉人以其名义登记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的诉讼结果不会对本期或期后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诉讼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二)诉讼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原告):支金高
2、被上诉人(原被告):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城”)
住所:苏街11号421号,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3、被上诉人(原被告):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碧桂园)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G2楼6层606室,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林强
4、第三人: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世纪”)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戴楼村湘州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5、第三人:沈银龙
6、原审第三人:陆志文
7、原审第三人:王雁平
8、原审第三人:朱磊
9、原审第三人:平梅军
(三)理由:股权返还纠纷
(4)案件进展:本案已终审裁定
二、本诉讼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命令被上诉人苏州新城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返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苏州碧桂园将苏州金世纪42.5%的股权返还给上诉人;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本案基本情况
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支金高,曾持有苏州金世纪100%的股权。2014年7月1日,支金高将苏州金世纪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转让给陆志文,并将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朱磊。2014年7月21日,支金高将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年8月27日,平梅军将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年10月20日,朱磊将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苏州金世纪100%的股权和债权以合同价款101、571.39万元转让给苏州新城。2016年10月10日,苏州新城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确认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等无效合同纠纷。,并确认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中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021年12月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2年4月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命令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立即返还苏州金世纪第三方股权;
2、要求命令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和第三方协助办理第三方苏州金世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2年12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支金高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支金高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详见《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号:2021-058)、涉及下属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号:2021-074)、《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22-037)和《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号:2022-082)。
三、二审裁定
2023年6月19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5民终3366号民事裁定。鉴于上诉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允许上诉人支付高额资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2、二审案件受理费 504,300 元,减半收费为 252,150 元,由上诉人支付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的诉讼结果不涉及具体的赔偿请求,也不会对本期或期后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有后续诉讼,公司将关注案件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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