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2023年1031年公告号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增加或修改议案;
(三)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2023年6月6日,福州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证券时报》上、《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号:2023-029)
2、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方式: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开时间
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日现场会议时间:30
网上投票时间: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
其中:2023年6月21日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2023年6月21日上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12023年6月21日下午151:00期间的任何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福州软件园G区17号楼,福建省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荣盛先生
7、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33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持有169、331、544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额的14.7618%。
2、现场出席情况
共有14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持有167、806、134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额的14.628%。
3、网上投票
共有19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通过网上投票,持有1525410股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额的0.1330%。
4、会议审议并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出的提案。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6、本次提案均为特别提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四、会议表决
股东大会将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监督。股东大会的网上投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通过合并网上投票和现场表决,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718、845股,占非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总数的99.7374%;反对278,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4%;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其中,网上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41、810股,占参与网上投票所有股东表决权的81.4083%;反对278,000股,占参与网上投票所有股东表决权的18.246%;弃权5600股,占参与网上投票所有股东表决权的0.3671%。
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12、269、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上投票)表决权的97.7407%;反对2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上投票)表决权的2.2146%;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上投票)表决权的0.0446%。
该提案涉及相关交易,相关股东陈荣盛先生回避表决。
投票结果:本议案已获批准。
议案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69、047、94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99.8325%的投票权;反对278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0.1642%的表决权;弃权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0.0033%。其中,网上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41、810股,占参与网上投票所有股东表决权的81.4083%;反对278,000股,占参与网上投票所有股东表决权的18.246%;弃权5600股,占参与网上投票所有股东表决权的0.3671%。
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12、269、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上投票)表决权的97.7407%;反对2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上投票)表决权的2.2146%;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上投票)表决权的0.0446%。
投票结果:本议案已获批准。
五、法律意见书
福建景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综上所述,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福州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州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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