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3证券简称:和顺石油公示序号:2023-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红股0.20元(价税合计)
●有关日期
●多元化分红送转:是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湖南省和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2023年5月29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本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证券登记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扣减不参加此次股东分红的公司回购专用型股票账户里的股权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
3.多元化分红送转计划方案:
公司在2022年5月24日初次复购至2023年3月13日回购完成,总计回购公司股份2,976,000股,现阶段存放在公司回购专用型股票账户。根据相关规定,复购专用型股票账户里的股权不具有股东分红支配权。
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企业总市值为173,394,000股,企业拟将公司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rmb2.00元(价税合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型股票账户所持有的2,976,000股,按实际执行回转的总股本数170,418,000股为基准测算,企业总计派发现金红利34,083,600元(价税合计),占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纯利润的32.91%,剩下盈余公积结转成本之后本年度。此次股东分红不派股,不因资本公积金转帐总股本。
4、多元化分红除权(息)价钱参照:
结合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将根据下列公式换算除权除息新房开盘指导价:
除权除息(息)参考价=[(前收盘价-分配的红股)+配(新)股价钱×流通股变动比例]÷(1+流通股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开展多元化年底分红,因而,所述公式计算中红股就是指具体分配依据总市值摊低调整测算得出来的虚似分配的红股:
虚似分配的红股=(执行回转的总股本数量×具体分配的每一股红股)÷总市值=(170,418,000股×0.2元/股)÷173,394,000股≈0.1966元/股(保存四位小数)
公司本次仅开展红股分派,无派股和转赠分派,因而,流通股本不容易产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企业除权除息(息)参考价=[(前收盘价-虚似分配的红股)+配(新)股价钱×流通股变动比例]÷(1+流通股变动比例)=[(前收盘价-0.1966)+0]÷(1+0)=前收盘价-0.1966
三、有关日期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1)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市场红利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此次股东分红不属于派派股或转增股本。
2.自己派发目标
公司回购专用型股票账户的股权不参加此次股东分红。
3.缴税表明
(1)针对拥有企业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相关规定,本人从公开发行和出让销售市场所取得的企业股票,持仓时限超出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20元;对个人持股1年之内(含1年)的,企业暂时不缴纳个税,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20元,待个人转让个股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应纳税所得额,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从企业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月5个工作日日内划付企业,企业在接到税金当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交纳。实际实际税率为:股东持仓时限在1月之内(含1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20%;持仓时限在1个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10%;持仓时限超出1年,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针对拥有企业股票的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QFII”)公司股东,由我们公司依据国税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出台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依照10%税率统一代收代缴所得税,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发放现金股息rmb0.18元。如有关公司股东认为所取得的股利分配、收益收入必须享有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可以按照要求在获得股利分配、收益后自主向税务机关明确提出退税申报。
(3)针对根据港股通项目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人(包含单位和个人),依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其投资本企业股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我们公司按10%的税率代缴企业所得税,缴税后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4)针对拥有企业股票的许多投资者和公司股东,企业将不会代收代缴所得税,由经营者按税收法律法规自主确定是否需在本地缴纳税款,具体派发现金红利为每一股rmb0.20元。
五、相关资询方法
有关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下列联系电话资询。
联络单位:证劵法律事务部
联系方式:0731-89708656
特此公告。
湖南省和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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