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邢萌田鹏
6月2日,据沪深交易所官方网站信息,为进一步优化数据共享存托业务流程体制,进一步加强全球存托凭证(GDR)海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对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月16日,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下称《监管指引》),对境外上市企业海外发售全球存托凭证定位、申请办理程序流程、标准可用、原材料条件等做出规定,明确将GDR地区新增加基本个股发行列入注册管理,然后由交易中心参考上市企业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程序进行审查。
为深入贯彻落实《监管指引》有关要求,此次沪深交易所《暂行办法》中有所增加GDR地区新增加基本股票发行条件和发售审批有关分配,进一步明确上市企业在筹备及海外发售GDR环节的信息披露规定。
具体而言,修定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确立海外发行上市GDR必须符合的前提条件。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因其地区新增加个股为基础证券境外发行上市GDR的,除开必须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所规定的发行条件外,还应该已经在交易中心发售满1年,且申请办理此前120个交易日内按收盘价测算上市公司均值总市值不少于rmb200亿人民币。
二是确立审批行为主体及程序流程。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批部门对地区新增加基本个股的发行上市申报文件进行审查。上市企业基本股票发行上市申请与审理、发行上市审批组织审批、向证监会申报审查意见、会议后事宜、复核、审批中断与停止、审批相关事宜等,可用沪深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批标准等有关上市企业向特定对象发售证券要求。
三是提升整个过程信息披露监管。上市企业境外发行上市GDR的,必须在执行内部结构决议程序流程、向海外相关组织递交发售上市申请、GDR境外发行上市和募资到帐等关键节点,立即公布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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