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1证券简称:中超控股公示序号:2023-043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具体内容的实际、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省中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6月12日接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6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
“江苏省中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张玺冰:
核查,2023年4月15日,江苏省中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公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估2022年年度完成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将亏损,亏本总金额-5,500万元至-3,500万余元,同比减少227.76%至300.77%。2023年4月20日,企业公布《2022年年度报告》,2022本年度完成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为-4,795.90万余元,同比减少275.07%。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上[2022]12号)5.1.1条,上市企业预估净资产为负系数的,必须在会计期间完毕的时候起1个月开展年报披露时间。企业迟至2023年4月15日公布年报披露时间,信息公开不到位,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下称《信披办法》)第十七条要求。
企业财务部无法精准预计企业2022年经营效益状况,对相关事宜未维持谨慎关心,导致企业未及时开展年报披露时间。张玺冰做为公司财务总监,无法忠诚、勤恳地做好本职工作,违背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要求,对企业以上违规操作承担主责。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区确定对企业、张玺冰采用出示警示函的监管方案,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征信系统。大家应十分重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证监会相关规定,健全内控制度,提升企业治理能力,加强信息公开管理方法,用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且在接到本认定书的10个工作日后向我们局递交书面材料。整体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要加强对证劵有关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着力提升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假如对该监管对策不服气,能够在接到本裁定书的时候起60日内向型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的时候起6个月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以上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有关情况表明
接到以上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十分重视、认真反思,下一步,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将用心汲取教训,健全内控制度,提升企业治理能力,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标准,强化对法律法规及管控规矩的学习思考和合理使用,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升企业信披品质,果断防止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切实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助力公司身心健康、平稳、高质量发展的。
此次监管方案也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用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烦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省中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二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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