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号:2023-037号
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的诉讼阶段:
诉讼一:一审判决;
诉讼二:二审判决。
●公司当事人的地位:
诉讼一:原告;
诉讼二:被上诉人(原告)。
●案件涉及金额:
诉讼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11、721、828.74元,自2022年3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起支付9、593、165.78元,自2022年4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起,以662.96元为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和部分案件受理费共计137.629.00元,案件公告费共计700.00元,财产保全费共计3.5万.00元。
诉讼二:判决上诉人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联合”)、原被告宁波浩熙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浩熙源”)支付被上诉人(本公司)已清偿金额1.063、497.24 1.063元并支付,2022年3月21日,497.24元基数 从实际支付之日起至全国银行间银行间借贷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和一审案件部分受理费14349.00元,案件公告费100.00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元,二审受理费14.349.00元,由上诉人中商联合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诉讼1:法院将7起票据案件判决送达公司,7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诉讼2:案件仍处于二审判决阶段,仍处于法院判决的履行期内,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仍不确定,公司暂时无法预测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其合法权益,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27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9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诉状。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诉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涉及总金额1.6万5万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鞍钢公司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上述9起案件行使了票据追索权,公司实际清偿了全部债务。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上述9起案件涉及的票据,法院已受理。2022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案号:(2022)沪0151民初5057]。2023年4月20日,公司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291民初1304号]。2023年5月12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传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22)浙0291民初1304号】,二审案件【案号:(2023)浙02民终2446号】。
以上详情请参考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19日、2022年3月16日、2022年6月11日、2022年7月14日、2022年11月18日、2023年4月22日、2023年5月16日, 2021-060号)、《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临2021-061号)、《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03号)、《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诉讼执行通知书的公告》(临2022-011号、临2022-013号)和《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2-037号、临2022-045号、临2022-079号、临2023-018号、临2023-029号)。
诉讼1:2023年6月19日,公司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剩余7起票据案件一审民事判决[案号:(2022)浙江0291民初1305、1306、1307、1328、1331、1335、1336号】;诉讼2: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案件号:(2023) 2446号]现将相关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二、诉讼判决结果
(一)诉讼判决结果
1、被告宁波浩熙源、中商联合支付原告(公司)11721、828.74元,自2022年3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起支付9、593、165.78元,自2022年4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起,以662.96元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2、驳回原告(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为139090.00元,由公司承担1461.00元(已预付),剩余案件受理费为137629.00元,由宁波浩熙源、中商联合承担,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公告费7万元,财产保全费3.5万元,由宁波浩熙源、中商联合承担,判决生效后7天内向原告(本公司)支付。
(二)诉讼二判决结果
1、浙0291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撤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
2、上诉人中国商业联合会、原被告宁波浩熙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连带支付被上诉人(公司)1063、497.24元,自2022年3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起支付1、063、497.24元,根据全国银行间银行间借贷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驳回被上诉人(本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4、一审受理费14.525.00元,被上诉人(本公司)17.6万元,上诉人中商联合,原被告宁波浩熙源14.349.00元,一审公告费1万元,财产保全费5万元,由上诉人中商联合,原被告宁波浩熙源共同承担;二审受理费14.525元,14、349元由上诉人中商共同承担,176元由上诉人(本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诉讼1:法院将7起票据案件判决送达公司,7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诉讼2:案件仍处于二审判决阶段,仍处于法院判决的履行期内,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仍不确定,公司暂时无法预测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其合法权益,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本公告披露日前连续12个月内新增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 、共有4起仲裁案件,涉案金额约109.61万元。
综上所述,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未披露诉讼/仲裁涉及的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为109.61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1%。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长虹华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长虹嘉华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适用于香港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所有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请注意公司的公告和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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