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向杲
最近,国有银行及国有商业银行连续下降活期存款与银行定期利率。利率下调后,很多预定利率仍高过3%的保险理财产品便成为很多保险中介公司及从业人员“猛推”的对象。
但是,一部分险企、委托代理人营销动作有一些“变型”,存有欺诈行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定期存款利率与保险理财产品预订回报率简易比照,并没有客观性、全方位详细介绍二者不同点;二是只宣传策划商业保险高回报率,闭口不提回报率以持有期为原则。
小编认为,险企营销产品,需有规范意识,需要注意营销推广分寸感,全方位、客观的详细介绍商业保险,避免片面性比照危害被保险人利益。
最先,商业保险与储蓄是截然不同的两大类金融理财产品,不可以将两者利率或回报率进行系统的较为。分析来看,不一样期限存定期结构紧凑、回报率一目了然,但保险理财产品构造繁琐,被保险人的利益主要包含两个部分:一是保险资金投资造成的盈利;二是保险保障功能。一部分保险确保属性基本功能,投资账户造成的盈利反倒是主次作用。因而,仅将保险投资回报率与定期存款利率比照是浅薄的。
次之,保险理财产品的期望收益率多为持有期为载体,撇开持有期谈回报率是欺诈。不一样期限存款回报率非常清晰,但一些保险理财产品应用IRR(内部报酬率)展现回报率,不一样持有期的保单价值和回报率截然不同,被保险人仅有拥有充足长一段时间才有相对应回报率,不然不但没有盈利,还会发生大占比亏本。
比如,一款年金保险的IRR为3.5%,按保单,被保险人必须一年交费5万余元,持续缴3年,总计15万余元,保障期限为终身。倘若被保险人在第六个保单年度急需用钱,必须退保险,则只能用回12.6万余元,亏本2.4万余元;如在第三个保单年度退保险,往往会亏本5.7万余元。因而,人寿保险从业人员在推销保险时不要只详细介绍期望收益率,想要同时强调商品持有期限。
其次,根据竞争对手房贷利率调整推销保险并不是长远打算,提高长线投资水平才是根本。从世界各国出色的车险公司来说,提高长线投资水平即是保险理财产品长期性核心竞争力的反映,都是险企从优秀到卓越的“秘密武器”。
现阶段,许多险企既遭遇提高工作压力,也面临着激烈竞争,借利率下调营销推广商业保险不仅有现实需要,也是有迫不得已的地方。但保险行业特别是寿险业,经营周期长,这时的销售误导必定会引起将来的退保险。因而,险企应导向长远发展总体目标,恪守合规底线,秉持着运营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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