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8证券简称:开普检测公告编号:2023-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2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许昌市尚德路17号公司1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致清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1人,代表股份51,316,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456%。其中:
(1)通过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0,221,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77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94,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2%。
(3)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490,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395,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4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94,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2%。
7、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其中,独立董事唐民琪、曹朝阳以通讯方式出席),公司总经理和其他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4.6亿元,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51,315,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89,7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如有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卢昶宪、马佳镕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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