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及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回购注销缘故:回购股权鼓励员工持股计划并销户
● 此次注销股份的相关情况
一、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公布
2023年4月10日,浙江省台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职工监事第二十三次会议,各自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允许复购并销户激励对象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总计2,465,854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布了单独建议。此次事宜早已企业2021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受权董事会确定,不用递交股东大会审议。北京竞天公诚法律事务所出具了有关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请参阅公司在2023年4月11日公布的《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0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企业已就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依法履行通告债务人程序流程,于2023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023)。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公告期己满45日,企业没有收到有关债务人要求其提早偿还债务或是提供相关担保状况。
二、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状况
(一)此次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因和根据
1、依据《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要求,本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一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埋授于一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解除条件为:“以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为基准,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少于2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计算都以扣非以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做为测算根据,并去除期间费用中列报的此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危害。
2022年度,企业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的纯利润”为19,252.46万余元,去除期间费用中列报的此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920.02万余元后,比2020年同期增长109.45%,年增长率小于210%,无法达到解除限售标准。由于上述所说情况,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该激励计划初次授予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797,900股员工持股计划和预埋授予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447,094股员工持股计划开展回购注销。
2、结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初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本人绩效考评结果显示达标,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是80%,未达到解除限售标准股权值为17,760股;1名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未达到解除限售标准股权值为40,000股。故公司拟复购并销户以上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共57,760股,目前还没有办完回购注销办理手续。
3、目前为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初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另有4名激励对象主动辞职,依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未达到解除限售标准股权值为163,100股。
总的来说,公司拟对于该总计2,465,854股(在其中:初次授于部分是2,018,760股,预埋授于部分是447,094股)已获得授但无法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开展回购注销。
(二)此次回购注销的工作人员、总数
此次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130人,总计拟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2,465,854股;此次回购注销结束后,剩下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2,844,294股。
(三)回购注销分配
企业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复购专用型股票账户,同时向中登公司提交了此次回购注销有关申请办理。
此次员工持股计划计划于2023年6月13日进行销户,企业后期将依法处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办理手续。
三、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股权构造变化情况
企业:股
四、表明及服务承诺
董事会表明:此次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事宜涉及到的决策制定、信息公开合乎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授于合同的分配,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利及债务人权益的情况。
郑重承诺:已核实并确保此次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的对象、股权总数、销户时间等相关信息真正、精确、详细,已充足告之有关激励对象此次回购注销事项,且有关激励对象未对回购注销事项表明质疑。若因此次回购注销与相关激励对象引起纠纷,企业将自己承担所产生的有关法律依据。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北京竞天公诚法律事务所觉得: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依法履行目前必须的受权和流程;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价钱、数量和自有资金合乎《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企业后期将依法处理此次回购注销的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办理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省台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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