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316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6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29,217,29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46,806,725.52元。
注:根据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11,023股,增加后总股本为1,929,217,295股,经调整的每股分配金额四舍五入后仍为0.2316元(含税),由于每股分配金额未发生变化,因此分配总额调整为446,806,725.52元。本次利润分配总额与利润分配方案中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创元建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安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尚颀颀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16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1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844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84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84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31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8998117
特此公告。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88779 证券简称:长远锂科 公告编号:2023-034
转债代码:118022 转债简称:锂科转债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锂科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15.76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5.53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6月15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锂科转债”发行之后,若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16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综上,公司本次“锂科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锂科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_[1]=P_[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_[1]=(P_[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_[1]=(P_[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_[1]=P_[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_[1]=(P_[0]-D+A×k)/(1+n+k)
其中:P_[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_[1]为调整后转股价。
鉴于公司将于2023年6月14日(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16元(含税),“锂科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自2023年6月15日起(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由15.76元/股调整为15.53元/股。
公司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派送现金股利:P_[1]=P_[0]-D
其中:P_[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_[1]为调整后转股价。
P_[1]=15.76-0.2316=15.5284≈15.53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综上,本次“锂科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15.76元/股调整为15.5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自2023年6月15日起生效。“锂科转债”于2023年6月8日停止转股,2023年6月15日起恢复转股。
三、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锂科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8998117
联系邮箱:cylico@minmetals.com
特此公告。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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