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证券时报》 程丹
投资者是市场的基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监管的首要任务。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近日在投资者座谈会上表示,将继续完善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类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意识和能力,营造更规范的融资和更放心的市场生态环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李认为,提高监管执法效率是加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措施,证券监管执法全面落实主要责任,消除监管空白和盲点,继续完善行政、民事、刑法三维问责制度,零容忍打击违法混乱,依托新技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合作,实现违法行为和风险的早期识别、早期处置。
加强日常监管的纠正功能
严格的监督不是严格和无度的,而是通过依法有效的监督,使市场各方履行自己的责任,得到自己的位置,促进强大的基础。目前,资本市场已经形成了中国证监会机关、局、派出机构、交易所的“三位一体”监管体系,加强了日常监管的修复和纠正功能,保持了市场的开放、公平和公正。
以严格控制发行入口为例。自去年以来,监管部门从财务指标、板块定位、科技创新属性要求、现场检查等方面提高了首次上市申请企业的标准。现场检查和现场监督的覆盖范围从10%左右大幅提高到不低于1/3,“说服”了一些与上市标准存在差距的IPO排队企业。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证监会业务部门、地方证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主体发出警告信或责令纠正监管措施,主要与高退出率、业绩变化、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草案验收控制不严格有关,提醒机构和相关负责人勤勉负责;上海、深圳、北方交易所还将在日常监管中向上市公司提出书面询问,要求公司详细披露某些具体事项,及时纠正可能的违法行为。
在日常持续监管方面,监管部门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较低的公司采取限制大股东减持、实施风险警示等措施。加大对优质分红公司的激励力度,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股息率的提高。提高分红稳定性、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促进一年多次分红,规范减持。新的减持规定明确规定,金额大、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立案处罚,严格执行市场纪律。
“这一系列日常监管措施促进了市场参与者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每个市场参与者的责任、义务和行为界限。”一位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家指出,其目的是将公开透明的要求落实到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全过程中,惩罚、预防和治疗并举,将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理念融入企业治理的各种机制。
严厉打击恶性违法行为
严格的监督和严格的监督不仅要抓住早期、小、标志,而且要打击大、恶、重点,提高监督执法打击违法行为的准确性。吴青指出,要充分发挥检查执法对重大恶性违法行为的重大治理效率。快速、准确、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财务欺诈、“掏空”上市公司、严重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行为,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手段。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证监系统查处了700多起相关案件,涉及财务造假、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多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超过2023年全年。财务造假一直是证监会惩罚的重点。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打击财务造假的政策“组合拳”越来越强。监管“长牙带刺”的目的是压实发行人的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的看门人的责任。比如思创医惠在公开发行可转债文件中编造了重大虚假内容,被罚款9320万元。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证监会等资产管理处罚款,
在“追第一恶”的同时,监管部门也“调查共犯”。从过去的罚款来看,中国证监会继续对不勤勉负责的中介机构负责,不仅对机构和个人负责“双重罚款”,而且坚决对严重失职的违法主体给予“资格罚款”。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因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计中的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中存在重大缺陷而暂停证券业务资格,部分证券从业人员因检查不严格而暂停发起人资格。
“财产处罚”和“资格处罚”日益正常,财务欺诈综合处罚和预防的新模式日益形成。业内人士指出,从案件调查和处理的角度来看,只有少数上市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下一步,加强科技授权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打破“数据岛”,进一步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识别和有效打击少数违法行为,促进资源流向守法、合规、规范的上市公司,维护市场秩序。
更多的投资者受到保护
待出的政策措施
保护投资者需要不断探索法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唐欣认为,去年紫水晶存储案是证券法修订后第一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案件,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金通灵、美尚生态进入特别代表诉讼程序,继续发挥民事责任和威慑严重欺诈和财务欺诈的作用。
唐欣认为,下一个特殊代表诉讼和当事人承诺制度,在仔细选择典型案例的前提下,依法推进三维责任程序,也总结现有经验,当时机成熟时,共同推出相关实施细则,使实践经验和市场预期能够更好地相互适应。
编辑了解到,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深化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加快重点领域立法修订,发布中小投资者保护政策措施文件,完善特殊代表人诉讼、当事人承诺等制度机制。巩固和深化正常退市机制,畅通多元化退市渠道,加快完善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教授郑宇建议,特殊代表人诉讼在民事责任赔偿中的作用应更加强调,如允许投保机构直接发起特殊代表人诉讼;更加注重当事人承诺的监管成本与监管收入的比较,以较小的监管成本获得较大的监管收入,从而实现监管秩序的维护和投资者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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