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准 公告编号:2023-030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的诉讼阶段:部分投资者的诉讼在早期阶段已被法院调解
2、上市公司当事人的地位:被告
3、涉及诉讼案件的金额:643、145.86元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费用及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早期部分投资者诉讼已经法院调解,公司将按照协议及时向原告支付643、145.86元,并承担6313元,2022年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投资者诉讼事项提出相应的负债和损益,预计不会对当前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一、投资者诉讼案件前期进展情况
(一)前期概况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363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累计诉讼金额为2487.90万元,前期已有291名投资者与公司达成调解。2022年4月9日、4月23日、10月28日、12月3日、2023年1月19日、4月1日、5月9日,详见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号:2022-034、2022-043、2022-067、2022-074)和《关于新投资者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23-003、2023-009、2023-024)。
(二)进度
近日,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与刘某镁等14名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3)苏01民49、72-74、604、660、664、1531、1532、1746、1747、1749、1750、1753号],内容如下:
1、公司赔偿刘某镁等14名原告643、145.86元各项损失;
2、双方一次性处理本案所涉纠纷,无其他纠纷;
3、案件受理费为12626元,减半收取6313元,由公司承担。
(3)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前期部分投资者诉讼已经法院调解结案。公司将按照协议及时向14名原告支付643、145.86元的赔偿金,并承担6313元的案件受理费。2022年,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的诉讼事项计提了相应的负债和损益,预计不会对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二、二。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4起,涉及总金额约1309.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1%。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细节等相关材料。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准 公告编号:2023-031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6月9日,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财务负责人徐永红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徐永红出具警示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7号)。决定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徐永红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经调查,2023年1月31日,贵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测》(公告号:2023-005),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00万元至2200万元;2023年4月5日,《2022年度业绩预测修正公告》(公告号:2023-011)披露。2022年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将亏损2.8万元至2.4万元;2023年4月11日,《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859、95万元。贵公司业绩预测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测信息披露不准确。
贵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用审批办法》)。
贵公司财务部未能准确预测公司2022年的业务业绩,导致公司业绩预测信息披露不准确。徐永红作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用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贵公司和徐永红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信。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决定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中提到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标准化经营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标准化经营水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上述行政监督措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没有重大影响,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合理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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