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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主要功能之一是通过自由市场供需竞价形成公平的证券价格。操纵行为以不当因素干预证券交易,扭曲证券价格。在这方面,世界各地的证券法都规定了反操纵条款,使自由市场的运作免于人为干预,以确保投资为基础,从而达到发展市场经济的目的。
本章探讨了日本的立法实例,梳理了日本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实践,以启发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的建设。
一、立法概况
在日本,专门操纵证券市场的直接法律规范为《金融商品交易法》。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对操纵市场有详细规定,第160条规定,违反第159条操纵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7条还规定了一般欺诈性不正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操纵证券市场。因此,请求权人可以依照第159条或第157条的规定进行赔偿。一般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仅依照第157条的规定进行,应当依照日本民法第709条的规定承担。
二、法律规定
《金融商品交易法》第十五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任何人都不能误解金融商品交易(包括柜台市场)上市的有价证券和衍生金融商品的交易,以便他人误解有价证券的交易。
任何人都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引诱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并操纵市场行为,如连续交易、恶意传播或制造虚假信息。
任何人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连续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委托或者委托买卖有价证券,而不违反主管机关的规定。”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60条第1项规定:
“违反第十五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对违反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
三、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损失认定的关键因素
(一)合格原告
根据上述规定,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第1项没有明确原告主体的范围。从理论上讲,对请求权人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请求权人的范围是“有价证券交易或其委托或委托”。经过文字审查,可以理解为集中交易市场交易主体的证券公司、普通投资者和接受投资者委托的证券经纪人。一些学者认为,它应该局限于有价证券交易的当事人,或者一些人认为,第八款“不得委托或委托各种行为”已经将一般投资者不直接从集中交易市场交易纳入规范范畴。
(二)因果关系认定
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规定,虽然操纵行为的受害者可以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60条要求民事损害赔偿,但该法没有明确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此,请求权人必须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依照日本民法第709条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责任建立的因果关系分为两个阶段。这是一种主观责任,即定义侵权行为的范围可以归因于行为人的问题;(2)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这是一个客观的归责问题,即行为人应该赔偿损害结果的损害。
(3)损失及计算方法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没有明确规定操纵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因此操纵证券市场的特殊侵权在日本被视为一般侵权。根据《日本民法》第722条的规定,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等于《日本民法》第416条未履行债务的规定。事实上,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本质上相当于只有在相当大的因果关系范围内才能得到赔偿。
(本文摘自投资服务中心2021年度项目《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损失认定操纵研究》报告。项目由复旦大学承担,项目负责人:很多奇怪;部分内容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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