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兴彩 张雪
6月10日,首届以“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为主题的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在上海举行。其中,在上市公司专题分论坛上,许多圆桌嘉宾热烈讨论了公司法修订和上市公司治理的话题,智慧的结晶闪烁在观点碰撞中。
专家学者热议修订公司法
“上市公司最关心的是《公司法》如何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作为企业家的代表,全普智能董事长周兴宇一直关注《公司法》的修订,特别关注《公司法》如何确保企业在企业合规管理和内部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长期稳定发展。
周兴宇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集中创造了强大的实际控制人,中国的职业经理人团队还有待进一步培育和扩大。这样,上市公司的治理就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是大股东如何科学行使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实践中,董事会空洞化、监事会形式化、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在企业经营中错配,导致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频发。
“首先,我们应该考虑整个公司法修订的逻辑基础是什么。如果公司是个性化的,法律的方向是帮助公司成为一个‘人’,有一个完整的‘人格’,特别是帮助上市公司成为一个‘公众人物’。”谈到公司法的修订,西南政治法学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王青松提醒我们,在修订之前,我们应该考虑一些基本问题,即良好法治的目标是什么?
同时,专家认为,公司法的制度调整和制度改进也应尊重国情,满足实际需要,适应未来趋势,加快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确保和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季奎明认为,中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监督对象。他认为,我国部分上市公司有国有资产甚至控股,国有投资者的业务决策应有另一套科学、合理、稳定的制度体系,具有中国特色的党组织运行机制和海外公司治理机制,加强经济决策领域的党法律法规研究,促进相关党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也是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应有意义。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服务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苗因知与嘉宾就虚假陈述赔偿诉讼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进行了深入探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股东查阅公司信息的权利极其有限。在缺乏相关支持的情况下,如果股东只是质疑公司披露的虚假文件,法院不应简单地要求公司向股东原告提供相关文件,理由是查明事实。
卓伟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朱宁在关于“第三方债权是否合法、受保护的出资形式”的争议中认为,只要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可转让属性的债权,就可以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债权出资问题也可以在下一次公司法修订审议中进一步讨论。
朱宁说,《民法典》对债权的确认有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弥补第三方债权的清晰度、真实性和定价。例如,投资者应当如实履行披露义务,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用于出资的“第三方债权”应当具有资产价值,债权应当可以处置和流通,相应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同时,在债权真正实收之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可以通过限制股息和表决权来最大限度地保护。此外,在补救措施方面,投资者应履行补充、替换、赔偿等义务。
“招”良法善治建设
目前,《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草案)正处于征求公众意见的阶段。在圆桌论坛上,相关专家根据立法法理学和良法善治的初衷,对第二次审议草案提出了许多修订建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认为,良法善治的核心是不同的人应该得到适当和不同的对待。实践证明,在企业发展初期,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业务逻辑决定了公司未来盈利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需要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当企业发展到成熟阶段时,专业经理对公司的科学管理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公司法》应考虑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
周兴宇就相关修订提出了三点看法:一是二审稿删除了董事会决议中企业发展战略和重大经营业务的内容,董事会的经营可能变得空洞,这违背了“逐步从大股东主义/股东会中心转移到董事会中心”的修订理念;二是在加强公司监管方面,应给予监事会更多的知情权,建议监事会列席董事会而不是权利,董事会或经理应当向监事会提供定期报告和特殊事项报告;第三,审计委员会成为公司主要监督机构的,由独立董事或者其他非执行董事组成,明确经理对审计委员会的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并赋予审计委员会预决或者否决具体事项的权利。此外,员工董事有可能进一步模糊董事会,建议设立员工董事企业,员工董事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季奎明认为,为了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督权力,全面准确的信息非常重要,信息的“距离”和“数量”是影响信息的核心因素——监督主体越近,监督越有效;监督主体掌握的信息越多,监督就越有效。因此,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供的“多项选择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之间没有绝对的区别,这取决于新公司法为两个机构提供了什么样的配套制度供应。
王青松认为,与业主公司和封闭式公司不同,上市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拥有多种财产和强大的个性,与公众人物非常相似。法律对其立场应该是弱自治和强监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立法强调透明度不仅有助于监管,而且有助于投资者识别其投资价值。在此基础上,法律要求上市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采取行动,更不用说采取行动了。
王青松结合全球立法标准,提出修法要以维护和强化整个市场的商业伦理为目标。一是诚信目标,有助于降低公司治理中的道德风险和代理成本,有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二是透明,即明确上市公司的投资结构、治理结构、经营决策过程,使监督阳光进入企业黑箱,促进上市公司的稳定运行;三是问责目标,实现责任和权利的统一,加强问责机制。
此外,许多虚假陈述赔偿诉讼将命令所有在披露文件上签署的董事和监事承担责任。苗因知认为,在实践中,员工董事和员工监事往往处于公司治理的中下层,行为空间有限。事实上,很难有效地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披露。因此,不应强制所有私营上市公司设立员工董事和监事,否则不仅效果差,而且可能给相关员工带来过度的责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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