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苏泊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我们公司”或“苏泊尔”)第七届股东会第十九次大会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为全面维护保养众多股东利益,提高市场信心,充分考虑公司财务情况,公司拟应用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以销户减少注册资本及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将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形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这次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不得超过63.95元/股(经2022年度权益分派后现调整到60.93元/股),回购股份总数不少于8,067,087股(含)并且不超出16,134,174股(含),实际回购股份的总数以复购到期时具体购买的股权总数为标准。此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计划方案起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此次股份回购事宜早已2023年4月25日举行的企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且于2023年4月26日公布《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主要内容可参照公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示序号:2023-044)、《关于调整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049)。
一、初次回购股份实际情况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企业必须在初次回购股份客观事实所发生的隔日予以公告。现就企业初次回购股份状况公告如下:
公司在2023年6月2日初次执行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达到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最大卖价为45.85元/股,最少卖价为44.37元/股,收取的总额为1,132.34万余元(没有交易手续费)。
二、别的表明
企业初次回购股份的时间也、回购股份数量和集中竞价交易委托时间范围均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1、企业未能以下时间段内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上半年度汇报公示前十个交易日,因特殊情况延迟公示日期,自原预定公示此前十个交易时间开始计算;
(2)企业季度总结报告、年报披露时间、业绩报告公示前十个交易日;
(3)自可能会对我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产生之时或在决策的过程中,至依规公布之天内;
(4)证监会要求其他情形。
2、企业初次回购股份客观事实产生之时(2023年6月2日)前五个交易时间企业股票总计交易量为7,998,100股。企业初次回购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初次回购股份客观事实产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时间企业股票总计成交量25%(即1,999,525股)。
3、企业未能下列股票交易时间开展回购股份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后小时之内;
(3)股价无涨跌幅限制。
企业初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企业股票当日交易上涨幅度限制价钱。
企业后面将依据市场状况在复购时间内继续执行此次复购方案,并将在复购期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及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烦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苏泊尔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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