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是不是涉及到多元化分红送转:是
● 每一股比例
每一股红股0.30元
● 有关日期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9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证券登记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福立旺高精密机电工程(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复购专用型股票账户以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权不具有股东会投票权、股东分红、公积金转增总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资等支配权。
3.多元化分红送转计划方案:
(1)多元化分红方案
依据福立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企业拟以执行权益分派证券登记日注册登记的总市值扣除公司回购专用型股票账户中股权为基准,向公司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rmb3.00元(价税合计),公司没有开展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派股。
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企业总市值为173,350,000 股,扣减复购专用型股票账户中股权数2,000,000股,具体执行回转的总股本值为171,350,000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51,405,000元(价税合计)。
(2)此次多元化年底分红除权除息测算根据
结合公司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根据下列公式换算除权除息新房开盘指导价:
除权除息(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红股)÷(1+流通股变动比例)。
因为公司本次年底分红为多元化年底分红,以上红股就是指具体分配依据总市值摊低调整计算出来的每一股红股。结合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定申请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开展股票分红,没有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派股。因而,企业流通股本不容易产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每一股红股=(执行回转的总股本数量×具体分配的每一股红股)÷总市值=(171,350,000×0.30)÷173,350,000≈0.2965元/股。
即企业除权除息(息)参考价 =前收盘价-0.2965元/股
三、有关日期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除企业自主下发的目标外,企业其他股东红股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自己派发目标
公司股东WINWIN OVERSEAS GROUP LIMITED的红股由企业自主派发。
3.缴税表明
(1) 针对持有公司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的法人股东和证券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暂时不缴纳个税,具体发放的红股为每一股rmb0.3元。法人股东及证券基金在证券登记日后出让个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应纳税所得额,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从企业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月5个工作日日内划付企业,企业在接到税金当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税务申报。
实际实际税率为:持仓时限在1月之内(含1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20%;持仓时限在1个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10%;持仓时限超出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针对比较有限售标准流通股本自然人股东和证券基金的红股,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相关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税率是10%的红股企业所得税,税后工资具体派发现金红利为每一股rmb0.27元。
(3) 针对持有公司比较有限售标准流通股本的非居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税率是10%的红股企业所得税,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27元。如有关公司股东认为获得股利分配、收益收入必须享有税收协定(分配)工资待遇或其它税收政策的,可以按照要求自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4) 针对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QFII),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税率是10%的红股企业所得税,缴税后具体派发红股为每一股rmb0.27元。如有关公司股东认为所取得的股利分配、收益收入必须享有税收协定(分配)工资待遇或其它税收政策的,可以按照要求自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5) 针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包含单位和个人)根据“港股通”拥有本企业股票股东,其红股会由我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个股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发放。依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81号)的相关规定,该红股会由我们公司依照10%税率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27元。如有关公司股东认为所取得的股权收益收益必须享有一切税收协定(分配)工资待遇或其它的税收政策,可按相关规定自主申请办理。
(6) 针对持有公司股份的许多投资者和公司股东,企业将不会代收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对其按税收法律法规自行申报交纳,企业具体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工资每一股rmb0.3元。
五、相关资询方法
有关此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下列联系电话资询:
联络单位: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0512-82609999
特此公告。
福立旺高精密机电工程(我国)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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