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12证券简称:隆基绿能公示序号:2023-081号
债卷编码:113053债卷通称:隆22可转债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具体内容的实际、精准和完整性承当某些及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调整前转股价格:58.84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58.44元/股
●隆22可转债此次转股价格调节执行日期:2023年6月19日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批准[2021]3561号文审批,隆基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2年1月5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000万多张,发售总金额700,000万余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在2022年2月17日起在上海交易所竞价交易(债卷通称:隆22可转债,债卷编码:113053)。
公司在2023年6月13日公布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详细企业2023年6月13日公布的有关公示),结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现就此次股东分红执行结束后“隆22可转债”转股价格调节状况公告如下:
一、转股价格调节根据
企业2023年5月18日举行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企业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主要内容为:以执行权益分派时证券登记日的总市值7,581,512,677股为基准,向公司股东每10股发放股利4元(价税合计),为此测算总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032,605,070.80元(价税合计)(详细情况请详细企业同日公布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结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售条文及有关规定,在隆22可转债发售以后,若企业产生派派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含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权转让而变化的总股本)、配资及其发放股利等状况,则转股价格适当调整。具体转股价格调节公式计算如下所示(保存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配送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资:P1=(P0+A×k)/(1+k);
以上二项同步进行:P1=(P0+A×k)/(1+n+k);
配送股利:P1=P0-D;
以上三项同步进行:P1=(P0-D+A×k)/(1+n+k)。
在其中:P0为更改前转股价,n为配送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资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一股配送股利,P1为调整转股价。
企业因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对可转债转股价钱作出调整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节公式计算
1、此次调节前转股价格:58.84元/股
2、此次变更后的转股价格:58.44元/股
依据上述配送股利转股价格调节公式计算:P1=P0-D;
在其中:P0为更改前转股价58.84元/股,D为每一股配送股利0.4元/股,此次变更后的转股价格P1=P0-D=58.44元/股。
3、此次转股价格调节执行日期:2023年6月19日。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012证券简称:隆基绿能公示序号:2023-080号
债卷编码:113053债卷通称:隆22可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执行公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红股0.4元(价税合计)
●有关日期
●多元化分红送转:否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证券登记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
3、分配原则:
此次股东分红以方案落地前企业总市值7,581,512,677股为基准,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价税合计),总共派发现金红利3,032,605,070.80元。
三、有关日期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市场红利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自己派发目标
(1)公司控股股东之一李喜燕的红股,由我们公司自主派发。
(2)企业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红股由结合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自主派发。
3、缴税表明
(1)针对拥有本股票的法人股东及证券基金,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的相关规定,股东持仓时限(持仓时限指从发行和出让销售市场获得公司股票之日至出让交收这只股票之日前一日的延续时间)超出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持仓时限在1月之内(含1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持仓时限在1个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所述所得的统一可用20%税率计税个税。企业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为0.4元,待公司股东在证券登记日后出让个股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从企业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月5个工作日日内划付企业,企业在接到税金当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交纳。
实际实际税率为:股东持仓时限在1月之内(含1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20%;持仓时限在1个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10%;持仓时限超出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针对持有公司比较有限售标准流通股本的法人股东,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相关规定,公开后所取得的股权收益,按上述第(1)条的规定测算缴税,持仓时长自公开日起测算;公开前所取得的股权收益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10%,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36元。
(3)针对拥有本股票的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QFII”)公司股东,由我们公司依据国税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出台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依照10%税率统一代收代缴所得税,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36元。如有关公司股东认为所取得的红股收益必须享有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可以按照要求在获得红股后自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4)针对香港交易所投资人(包含单位和个人)项目投资上海交易所我们公司A股个股(“港股通”),其股权收益会由我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个股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帐户以人民币发放,缴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81号)实行,我们公司依照10%税率代缴红股企业所得税,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36元。
(5)对于一般投资者和公司股东,企业将不会代收代缴所得税,由经营者按税收法律法规自主交纳企业所得税,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为0.40元。
五、相关资询方法
如对此次权益分派有异议,按照下述联系电话资询:
联络单位: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029-81566863、029-86519912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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