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除解海华之外的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7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烟台市开发区珠江路66号正海大厦29层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陈田安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长解海华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于杰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关联股东陈田安、王建斌、陈昕、林国成对议案1、2、3进行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彦宇、郑超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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