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制定的文件。“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23年6月30日,国家林草局网站公布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新调整的“三有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其中兽类91种、鸟类1028种、爬行动物450种、两栖动物253种、昆虫类96种、蛛形纲动物2种、寡毛纲动物4种。与2000年首次发布的原名录相比,在基本保留原有种类的同时,新增了700多种野生动物,实现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大幅扩大,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蝎目钳蝎科的蝎子也被列入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之一。
蝎子是动物界节肢动物门蛛形纲蝎目种类的统称。遍布于我国10余省份,其中山东、河北、河南、陕西、湖北、辽宁、安徽等省份分布较多。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蝎子经济价值的不断开发,人们对蝎子的需求量也就逐年增大,人工养蝎也无法弥补蝎子来源不足的现状。
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部分地区形成抓蝎大军,对野生蝎大肆捕捉,造成严重生态安全隐患。一方面人工过度捕获使野生蝎自然种群数量急剧下降,另一方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等因素导致野生蝎的自然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和食物来源下降,导致野生蝎濒临灭绝。
蝎子在自然界中是生物链的重要成员,它们以蝗虫等为食,又是壁虎、老鼠、黄鼠狼、家禽、鸟、蛇、蛙、蜘蛛等的食物,如果把蝎子赶尽杀绝,将会严重破坏生态平衡。由于蝎子一年只能繁殖一次,而蝎子生长成熟需要3年,如果持续过度捕蝎,野生蝎势必将面临灭顶之灾。严峻的生存现状,已经直接影响到野生蝎资源。
针对野生蝎子这类珍稀动物的保护,国际上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我国是成员国。同时,我国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而对于野生蝎,其实早在20多年前,就已经有学者提出禁捕和保护的建议。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这是一个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再加上各地出台的关于保护、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条例,就形成了一整套保护、禁食野生动物的立法体系,为保护、禁食野生动物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堪称“史上最严”。
2020年3月1日,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森林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今春严厉打击采用掀、照等方式猎捕野生沂蒙全蝎的公告》,对沂源县全县范围内开展高密度巡查,对以任何形式猎捕野生沂蒙全蝎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猎捕超过20只,追究刑事责任。20只以下,予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从重处理。
捕抓野生蝎子,主要为了满足食用需求。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而蝎子的另一用途是中医治疗。全蝎是一种名贵的中药材。近年来,随着中药材整体行情的普涨,全蝎的关注力度也逐渐增加。药用全蝎的主要加工集散地在河南省洛阳市,据当地全蝎加工户反映,药用全蝎未来可能会出现大幅上涨。因为目前洛阳全蝎库存几乎销售清空,剩余不多,同时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加持下,洛阳市已经成立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和非法贸易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未来药用全蝎必须要提供狩猎、人工繁育等合法来源证明,否则将会承担刑事责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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