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7证券简称:康德莱公示序号:2023-040
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红股0.22元
●有关日期
●多元化分红送转:是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0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本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证券登记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此次分配涉及到多元化权益分派,上海康德莱公司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购专用型股票账户(帐户号:B882442126)不参加此次分配。
3.多元化分红送转计划方案:
目前为止,公司股本数量为441,569,000股,此次具体执行回转的股票数为436,790,880股,企业未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库存股4,778,120股股权不参加此次分派。此次股东分红以方案落地前436,790,880股为基准(总市值扣减未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库存股),向公司股东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价税合计),总共派发现金红利96,093,993.60元(价税合计)。
实际除权除息步骤如下:
1、公司本次开展红股分派,无派股和转赠分派。因而,企业流通股本不容易产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2、执行回转的总股本数量为441,569,000股-4,778,120股=436,790,880股。
3、虚似分配的红股=(执行回转的总股本数量×具体分配的每一股红股)÷总市值=436,790,880股×0.22元/股÷441,569,000股≈0.2176元/股。
4、虚似分配计算出来的除权除息(息)参考价=(前收盘价-虚似分配的红股)÷(1+流通股变动比例)=(前收盘价-0.2176元/股)÷(1+0)。
三、有关日期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1)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市场红利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派派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公司股东股票数,按比例分配立即记入股东账户。
2.自己派发目标
此次红股发放,自然人股东上海康德莱控股有限公司由企业立即派发。
3.缴税表明
(1)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本人从公开发行和出让销售市场所取得的公司股票,持仓时限超出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持仓时限在1月之内(含1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持仓时限在1个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所述所得的统一可用20%税率计税个税。上市企业发放股权收益时,对个人持股1年之内(含1年)的,上市企业暂时不缴纳个税;待个人转让个股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应纳税所得额,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从企业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下月5个工作日日内划付上市企业,上市企业在接到税金当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交纳。
(2)依据国税总局出台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下列称之为QFII)获得来自我国境内的股利分配、收益和利息费用,理应按照10%税率由企业代收代缴所得税。QFII获得股利分配、收益和利息费用,必须享有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无误依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到出口退税的,需及时给予办理。
(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81号),对香港交易所投资人(包含单位和个人)项目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缴企业所得税。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香港结算)不具有向中国结算给予投资人的真实身份及持仓方式等清单数据库的标准以前,暂时不实行按持仓时长推行差异化缴税现行政策,由上市企业依照10%税率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向税务机关申办缴纳申请。针对中国香港投资人中属其它国家税收居民并且其该国和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要求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率小于10%的,公司或者个人可以自己或由代扣代缴个税人,向上市企业税务机关明确提出享有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后,应按照已缴税款和依据税收协定税额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的差值给予出口退税。
(4)针对拥有企业股票的许多投资者及公司股东,企业将不会代收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对其按照规定自主交纳。
五、相关资询方法
针对权益分派事宜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下列联系电话进行了解:
联络单位:上海康德莱公司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021-69113502
特此公告。
上海康德莱公司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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