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94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
公司收到《意见落实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按照《意见落实函》的要求,针对《意见落实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按要求书面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等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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