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2021年7月13日,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马龙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通泉风电场项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通泉风电场项目容量、建设内容及投资总额变更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下午2:00至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地点:昆明市春城路27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满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2,765,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38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9,527,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14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23,238,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9%。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238,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9%。其中:无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23,238,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28,78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67%;反对股份4,93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33%;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18,299,5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474%;反对股份4,938,75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526%;弃权股份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4.5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617,826,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70%;反对股份4,93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18,299,5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474%;反对股份4,938,75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526%;弃权股份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通泉风电场项目容量、建设内容及投资总额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622,671,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9%;反对股份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23,144,08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6%;反对股份94,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4%;弃权股份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杨杰群、杨敏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全文见2023年6月22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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