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是不是涉及到多元化分红送转:否
● 每一股比例
每一股红股0.10284元(价税合计,保留小数点后五位)
● 有关日期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6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本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证券登记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
3.分配原则:
此次股东分红以方案落地前企业总市值403,814,765股为基准,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10284元(价税合计,保留小数点后5位),总共派发现金红利41,528,310.43元。公司没有开展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派股(价税合计,此次股东分红总金额差别系每一股红股的位数四舍五入调节而致)。
三、有关日期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除企业自主发放红利的公司股东外,公司股东市场红利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自己派发目标
深圳纳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BIWANG JACK JIANG、苏州市纳卓企业管理服务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苏州市纳研企业管理服务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持有股份的红股由企业自主派发。
3.缴税表明
(1)针对持有公司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的法人股东及证券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本人(包含证券基金)从公开发行和出让销售市场所取得的公司股票,持仓时限(指从公开发行和出让销售市场获得企业股票之日至出让交收这只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拥有时长)超出1 年,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10284元;持仓时限在1 年之内(含1年)的,此次分红配股企业暂时不缴纳个税,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10284元,待本人(包含证券基金)出让个股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应纳税所得额,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以其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月5 个工作日日内划付企业,企业在接到税金当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交纳。
实际实际税率为:持仓时限在1 月之内(含1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20%;持仓时限在1 个月左右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可用20%税率计税个税,实际税率为10%;持仓时限超出1 年,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针对持有公司比较有限售标准流通股本的法人股东和证券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要求,公开后所取得的股权收益,按规定测算缴税,持仓时长自公开日起测算;公开前所取得的股权收益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可用20%税率计税个税,实际税率为10%,即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09256元。
(3)针对拥有企业股票的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QFII)公司股东,依据国税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税率是10%的红股企业所得税,缴税后具体派发红股为每一股rmb0.09256元。如有关公司股东认为所取得的股利分配、收益收入必须享有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可以按照要求在获得股利分配、收益后自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4)针对拥有企业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人(包含单位和个人)公司股东,其股权收益会由企业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照个股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发放,缴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81号)实行,我们公司依照10%税率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09256元。如有关公司股东认为所取得的股利分配、收益收入必须享有税收协定(分配)工资待遇或其它税收政策的,可以按照要求自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5)针对持有公司比较有限售标准流通股本的非居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减征10%税率征缴所得税,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09256元。如有关公司股东认为获得股利分配、收益收入必须享有税收协定(分配)工资待遇或其它税收政策的,可以按照要求自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6)对于一般投资者和公司股东,企业将不会代收代缴所得税,其红股企业所得税对其自主交纳,企业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工资每一股rmb0.10284元。
五、相关资询方法
有关此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下列联系电话进行了解:
联络单位:证券事务部
联系方式:0512-62956018
特此公告。
苏州市纳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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