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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主题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扰乱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破坏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任基础,抑制了资本市场的正常功能。法律规范证券市场操纵是保证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的必然要求。建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明确科学合理的操纵证券市场民事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可有效弥补投资者损失,威慑非法操纵者,对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探讨德国立法体例,梳理了德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实践,以启发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的建设。
一、立法概况
德国在《非法秩序法》和《证券交易法》中规定了证券市场的操纵。《非法秩序法》认定证券市场操纵为非法秩序行为,并对证券市场操纵处以罚款。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明方法应用于证券市场操纵的证明方法。2004年,德国将欧盟第2003/6/EC号指令引入德国证券法,将德国规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法规与欧盟法律法规体系相同的框架原则和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相结合。
二、法律规定
《证券交易法》第20a条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法》第20a条操纵市场:
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包括证券交易所交易的金融商品和经许可在公共市场进行交易的交易者。行为样本从错误陈述扩展到误导性陈述。同时,本法还禁止执行交易或交易订单,以造成错误或误导信号,以实现市场供求或金融商品在交易所或市场价格上的价格波动。”
三、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损失认定的关键因素
(一)合格原告
《证券交易法》第20条没有给投资者或市场参与者直接请求权(No direct action)或者私法请求权(Private right of action),仅第20b条第(6)项赋予联邦主管部门将有关案件移送有关地方检察官进行侦察的权利。作为大陆法律国家,当投资者或市场参与者因操纵市场而遭受损失时,其权利救济属于传统民法侵权的范畴,应当依照民法的要求。
(二)因果关系认定
德国基于传统民法侵权理论中的条件理论,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了相当的因果关系理论。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根据当时的经验法,我们应该综合行为中存在的一切事实,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有相同的环境和行为条件,可以发生相同的结果,则该条件是相当大的结果条件,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这一理论最早由奥地利刑法学家格拉赛创造,后来由德国弗莱堡大学冯·克里斯创造(Von Krie)在1888年发表的《关于客观可能性的概念》一文中确立了基础。 在此基础上,德国学者对如何判断“相当性”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侵权法判断因果关系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二战后,德国帝国法院和德国联邦法院在判例中确认了相当大的因果关系理论。 直到现在,相当大的因果关系理论仍然在德国占据主导地位。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为,判断因果关系应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判断行为和损害之间是否存在条件关系,即只需证明是否有可能导致结果;第二步是判断可能的条件关系。 相当大的因果关系理论适用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应根据操纵市场行为的特殊性制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3)损失及计算方法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八百四十二条规定,损害赔偿应当恢复到未发生损害事故的情况。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义务范围应当扩大,对受害人的生计或者发展前景造成的不利益。德国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损失计算方法。
(本文摘自2021年投资服务中心项目《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损失认定操纵研究报告》。项目由复旦大学承担,项目负责人:很多奇怪;部分内容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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