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 公告编号:2023-021
南京我乐家居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提示:重要内容:
● 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诉讼案件涉及金额:6500万元及相关违约金、利息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公告诉讼对公司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执行,公司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和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南京中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快应收款项催收,积极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01民终445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起诉全资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并取得了苏0117民初7643号民事判决;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不服上述民事判决。本次诉讼涉及的金额为6500万元及相关违约金和利息。详见《关于新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号2022-028)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23-006)。
二、诉讼裁判情况
苏01民终4457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判决如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最终判决,根据判决结果,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内返还6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运费、定制费,如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有效判决,公司将继续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的执行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和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采取法律措施,加强经营活动中应收款项的收集,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发展。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实施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合理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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