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2 简称证券:南宁百货 公告号:2023-025
南宁百货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当事人的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约921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近日,南宁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湛江汇丰水产有限公司、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乡塘法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秀法院)起诉。近日,我公司收到了西乡塘法院送达的6份《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桂0107民初6895至6900号,以及青秀法院送达的(2023)桂0103民初12155至12160号。近日,我公司收到了西乡塘法院送达的6份《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桂0107民初6895至6900号,以及青秀法院送达的(2023)桂0103民初12155至12160号共6份《受理案件通知书》。已受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2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收到受理通知书时间:
1.与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3)桂0107民初6895号]
原告:南宁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一: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2: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473万元
2.与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3)桂0107民初6896号]
原告:南宁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1: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2: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507万元
3.我公司与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3)桂0107民初6897号]
原告:南宁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1:湛江旭军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2: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1030万元
4.与湛江汇丰水产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3)桂0107民初6898号]
原告:南宁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1:湛江汇丰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2: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682万元
5.我公司与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3)桂0107民初6899号]
原告:南宁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1:湛江旭军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2: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341万元
6.我公司与湛江汇丰水产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桂0107民初6900号(2023)
原告:南宁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1:湛江汇丰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2: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410万元
(二)受理机构: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5日收到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
7.我公司与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广西蓝田百宇实业有限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桂0103民初12155号
原告:南宁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一: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蓝田百御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广西盈格兰德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1342万元
8.我公司与湛江旭军水产有限公司、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桂0103民初12156号
原告:南宁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1:湛江旭军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2: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661万元
9. 我公司与湛江旭军水产有限公司、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桂0103民初12157号
原告:南宁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1:湛江旭军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2: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1559元
10. 我公司与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南宁中祥澳投资有限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桂0103民初12158号
原告:南宁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一: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2:南宁中祥澳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817万元
11. 我公司与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广西蓝田百宇实业有限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桂0103民初12159号
原告:南宁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1: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蓝田百御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广西盈格兰德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979万元
12. 我公司与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桂0103民初12160号
原告:南宁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一: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2: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涉及金额约417元
2.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原因
(一)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命令被告12起案件,被告2连带赔偿原告支付本金损失约7512万元,并赔偿原告至上述本金损失赔偿之日(基于7512万元,自12起承兑汇票到期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资金占用损失约1707万元,暂计至2023年3月28日止。上述本息暂合约9219万元;
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原告与12起案件的被告二分别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下游合同),约定被告二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原告购买海鲜;签订合同后,被告二向原告支付相当于付款总额30%的押金;半年内提货,先付款后付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押金。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原告与12起案件的被告分别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以上简称上游合同),协议:原告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与下游合同标的物相同的海鲜;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开具了6个月的远期承兑汇票;被告在收到付款后15天内组织货物,并将货物交付给原告;在收到原告提货通知时,被告协助原告指定的收货人提货。合同签订后,原告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立6个月的远期承兑汇票,并交付给被告。
由于被告二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原告随后通知被告一终止上游合同,并要求被告一退还货款。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1民终14697-14708号民事判决认定:“南百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现已确认的法律事实表明,本案涉及的货物买卖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没有约定的海鲜参与交易”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1民终14697-14708号民事判决可以证明,被告一、被告二从未履行相关上游合同和下游合同;其他目的是达到被告一、被告二占有、使用原告案涉及的资金的目的。原告已支付的款项扣除已收取的保证金后,剩余款项约7512万元未收回,给原告造成损失。由于被告一、被告二共同侵权原告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以被告一、被告二为被告提起诉讼。
此外,由于第二被告占用原告资金近五年(自汇票到期日起计算),且显然不会在五年内主动赔偿,因此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应按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连带赔偿。
三、与诉讼有关的诉讼
此前,我公司与湛江徐军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湛江汇丰水产有限公司、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发生了销售合同纠纷,详见2018年8月9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1月5日、2021年2月4日、2021年11月27日、2021年12月10日、2023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告。
四、本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由于诉讼的不确定性,目前还无法判断是否会影响我公司的损益。
我公司将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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