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 公告编号:2023-019
万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6月16日,万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16日下午14日发布。:30时,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2A公司会议室在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董事苏建青、刘玉、刘戈林、张寒晖、郭子斌回避表决。
由于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届满,董事会同意在行权期内注销1、925、449份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本次注销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具体内容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取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未行使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号:2023-021)。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详见超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
北京丰友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发表了认可的法律意见。《北京丰友律师事务所关于取消万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详见超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行权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行权条件成果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已经取得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行权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部分第二行权期和第一行权条件预留成果的公告》(公告号:2023-022)。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详见超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
北京丰友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发表了认可的法律意见。《北京丰友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第二行权期和第一行权条件预留授予第一行权期的法律意见》详见超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万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 公告编号:2023-020
万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6月16日,万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16日下午14日发布。:30时,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2A公司会议室在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举行。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真审核了注销人员名单和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认为公司董事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所有未行使的股票期权。
具体内容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取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未行使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号:2023-021)。
2、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行权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行权条件成果的议案》。
经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行权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
可行权激励对象与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2022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公告》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的公告》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一致。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其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行权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实现。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处理行权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部分第二行权期和第一行权条件预留成果的公告》(公告号:2023-022)。
特此公告。
万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 公告编号:2023-021
万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行权期满未行使的股票
期权的公告
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1.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完成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2021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公司2021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2021年4月7日超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自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16日起,公司在公司内部张贴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超潮信息网》2021年4月17日(http://www.cninfo.com.cn)《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说明》(公告号:2021-029)。
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超潮信息网》2021年4月23日(http://www.cninfo.com.cn)《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号:2021-032)。
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会议确认,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6月4日,向10个激励对象授予770.0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02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监事会核实了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2021年6月5日超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超潮信息网》2021年6月17日(http://www.cninfo.com.cn)《关于2021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号:2021-050)。
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会议确认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预留期权授予日为2022年4月13日,向两个激励对象授予60.0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02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监事会核实了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22年4月14日超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超潮信息网》2022年6月10日(http://www.cninfo.com.cn)《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的公告》(公告号:2022-043)。
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10个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独立行使,预计行使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54.10万份(实际行使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监事会核实了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和行权条件成果的相关事项,并发表了审计意见。监事会核实了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行使条件的成就,并发表了审计意见。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超潮信息网》2022年10月20日(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2年11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批准独立行权事项,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独立行权相关登记申报。2022年11月11日至2023年6月14日,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在行权日通过经纪股票交易系统独立行权。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22年11月11日超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22-067)。
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23年6月20日超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于第一个行权期。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经到期,行权期内共有3个激励对象行使615、551个,共有8个激励对象未行使1、925、449个股票期权,公司应取消上述行使期内未行使的股票期权。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和尽职调查。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实,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6月14日届满。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取消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部分未行使的1、925、449份股票期权。我们认为,公司的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取消这部分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真审核了注销人员名单和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认为公司董事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所有未行使的股票期权。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公司取消部分股票期权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措施、公司章程和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仍需办理股票期权取消相关手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丰友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取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 公告编号:2023-022
万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部分
公告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成就
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12个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总额为284.10万份,行权价格为5.02元/股。
2、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可行权股票期权全部行使的,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4、本次行权事项在相关机构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后方可行权。请注意。
万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第二行权期和第一行权条件预留成果的议案》。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1.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完成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2021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公司2021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2021年4月7日超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自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16日起,公司在公司内部张贴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超潮信息网》2021年4月17日(http://www.cninfo.com.cn)《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说明》(公告号:2021-029)。
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超潮信息网》2021年4月23日(http://www.cninfo.com.cn)《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号:2021-032)。
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会议确认,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6月4日,向10个激励对象授予770.0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02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监事会核实了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2021年6月5日超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超潮信息网》2021年6月17日(http://www.cninfo.com.cn)《关于2021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号:2021-050)。
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会议确认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预留期权授予日为2022年4月13日,向两个激励对象授予60.0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02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监事会核实了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22年4月14日超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超潮信息网》2022年6月10日(http://www.cninfo.com.cn)《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的公告》(公告号:2022-043)。
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10个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独立行使,预计行使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54.10万份(实际行使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监事会核实了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和行权条件成果的相关事项,并发表了审计意见。监事会核实了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行使条件的成就,并发表了审计意见。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超潮信息网》2022年10月20日(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2年11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批准独立行权事项,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独立行权相关登记申报。2022年11月11日至2023年6月自14月14日起,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在行权日通过经纪股票交易系统独立行使。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22年11月11日超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22-067)。
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部分第二行权期和第一行权条件预留成果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行权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实现,同意12个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独立行权,预计行权股票期权为284.10万份(实际行权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监事会核实了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和行权条件成果的相关事项,并发表了审计意见。监事会核实了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行使条件的成就,并发表了审计意见。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23年6月20日超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行权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行权条件成果的说明
(一)等待期已满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等待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行使3次。第二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3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登记的完成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行权期股票期权的相应等待期已届满。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行使两次。第一行权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50%。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6月9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行权期股票期权对应的等待期已届满。
(二)行权条件的达成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已经取得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部分第二行权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说明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没有区别。
四、本次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行权价格:5.02元/股
3、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4、可行权激励对象数量:共12人(公司管理和业务骨干人员),可行权股票期权284.10万份;剩余未行权股票期权291.80万份。具体情况如下:
■
注:激励对象齐凤春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齐凤春先生仍在公司担任生物健康部门的首席科学家。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齐凤春先生授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5、行权期限:
第一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为2023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14日的交易日,第一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为2023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8日的交易日(实际行权开始时间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完成时间确定)。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限内行使: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日起计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测、业绩快报公告前10天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依法披露之日起;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限。
5、参与激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不买卖公司股份。
公告结束后,参与激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及其变更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激励计划行权期内合法行使短期交易的有关规定。
六、行权专户资金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行权募集的资金存储在行权账户中,以补充公司的营运资金。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由公司代扣代缴。
7.不合格的股票期权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使,未行使或全部行使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一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取消。
八、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行使对公司的股权结构没有重大影响,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不会改变。行使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仍具备上市条件。
2、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行使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假设284.10万股票期权全部行使可行权,公司净资产将增加1426.18万元,其中总股本增加284.10万股,资本公积增加142.08万元,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3、选择独立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估值方法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授予日后无需重新估值股票期权,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影响股票期权的定价。股票期权选择的独立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和会计产生重大影响。
九、监事会意见
经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行权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
可行权激励对象与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2022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公告》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的公告》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一致。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其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行权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实现。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处理行权相关事宜。
十、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核实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部分第二行权期和第一行权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的成就,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1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条件。公司具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资格,上述规定不得行使。
2、经核实,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没有向行权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行权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行权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行权条件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行权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实现,并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处理行权相关事宜。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公司行使的有关事项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必要的相关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公司的行使符合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使条件,公司仍需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丰友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行权期和第一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 公告编号:2023-023
万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最近收到了公司副总经理齐凤春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齐凤春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齐凤春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仍担任公司生物健康部门的首席科学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齐凤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齐凤春先生授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戚凤春先生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谨向戚凤春先生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我衷心感谢公司在人员期间对公司发展的贡献!
特此公告。
万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
如因文章侵权、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邮件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tousu_ts@sina.com。
举报邮箱: Jubao@dzmg.cn 投稿邮箱:Tougao@dzmg.cn
未经授权禁止建立镜像,违者将依去追究法律责任
大众商报(大众商业报告)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任何新闻采编等相关服务
Copyright ©2012-2023 dzmg.cn.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202300108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