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1日发布公告日期
1.公布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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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本基金的第19个开放期为2023年6月26日(包括当日)至2023年7月7日(包括当日)。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和赎回业务。自2023年7月8日起,该基金已进入第20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处理认购和赎回业务。请注意投资者。
2.办理日常认购赎回业务的时间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定期开放,即在封闭期、封闭期和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本基金以三个月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认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日(包括日)至三个月后的前一天。对日不存在的,对日调整至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开放期为基金开放认购、赎回等业务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19个封闭期为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6月25日。本基金第19个开放期为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7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认购赎回业务申请。具体处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的要求暂停认购和赎回的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的制度和业务安排,开放期的具体处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
自2023年7月8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十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认购和赎回业务。请注意投资者。
如果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期内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下不能按时开放认购和赎回业务,开放期停止计算,自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开放期,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申请基金份额的认购和赎回。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申请认购、赎回并经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认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认购、赎回价格;但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天结束后申请认购、赎回的,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调整上述开放日和开放时间,但应在实施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3.日常认购业务
3.1限制认购金额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基金股份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额外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和交易水平差异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额外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必须受直销柜台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入转换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和额外认购的最低金额。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没有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降低。本基金的认购费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认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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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资者有多次认购,适用费率将单独计算。
3.3 其他与认购有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认购申请的日期(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应当在T+1日内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以在T+2日后(包括当天)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认购不成功的,应当将认购资金的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受理基金销售机构的认购申请并不意味着该申请取得了一定的成功,而只意味着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认购申请和认购股份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其合法权利。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股份限制
(1)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但当交易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托管转让等)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含10份)时,销售机构有权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费按招股说明书正常收取。
(2)基金经理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经理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赎回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段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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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其他与赎回有关的事项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日期作为赎回申请日期(T 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当天确认交易的有效性。T 投资者应在T+2提交有效申请 今后(包括当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确认情况。接受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并不意味着申请必须成功,而只意味着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关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申请确认的合法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赎回申请,成立赎回申请;登记机关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赎回款项在日(包括日)内支付。如果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信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赎回资金的转移将相应延迟。在基金合同规定的巨额赎回或其他暂停赎回或延迟赎回的情况下,支付方式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27层
4001-166-866客户服务电话
传真:021-80301399
网址:www.cjzcgl.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一)东方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长江证券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关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每周至少在规定的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规定的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迟于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在规定的网站上披露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解释本基金第19个开放期内开放认购和赎回业务的相关事项。如果投资者想了解本基金的详细信息,请登录本公司的网站(www.cjzcgl.com)查阅最新更新的《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证券投资基金招股说明书》,或致电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咨询。
(2)本基金申请认购和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如果基金开放认购和赎回的具体规定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超过50%,本基金不卖给个人投资者。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5)风险提示:基金经理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责任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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