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及法律责任。
一、案子基本概况
2016年10月至11月,珠海市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珠集团”)在兴业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买卖,融进资产39,809万余元(下称“主债权”、“主债务”)。为融资担保公司主债权的完成,中珠集团将其持有的辽宁中珠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辽宁中珠”)50%的股份以及衍生利益质押贷款给企业,且辽宁中珠与企业签定担保合同,对中珠集团承当主债权债务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4月,因为中珠集团没有按照约定书对主债务执行复购责任,辽宁中珠也未能担保范围内执行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为福建高级法院提出诉讼。经福建高级法院协商,公司和中珠集团、辽宁中珠达成和解。福建高级法院于2019年11月执行立案,并把案件移交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福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流程。
二、案件工作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福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修复执行通知书。
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等危害
由于实行并未结束,暂难预估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实际危害。企业将积极主动采用相应措施,维护保养公司及股东合法权利,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烦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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