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3-039
金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内蒙古辖区上市公司
2023年投资者
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金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介) 称“公司”)将参加内蒙古证监会、内蒙古上市公司协会、深圳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23年内蒙古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通过网络远程进行,投资者可以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者关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全景财经,或者下载全景路演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2023年6月9日(周五)15。:30-17:00。届时,公司高管将与投资者就公司2022年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网上沟通。欢迎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3-038
金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6月5日,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1、620、000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49元/股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河生物”)(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决定以2023年6月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49元/股的价格授予123名限制性股票,共计21.62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1.本激励计划已完成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一)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该议案及《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公司的议案》和《关于核查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3年5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说明和核实意见》,2023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5月1日,公司公布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不使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三)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该议案及《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经批准,董事会授权确定授予日期,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处理授予所有必要的事项。
(4)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激励:限制性股票。
(二)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
(三) 首次授予价格:2.59元/股。
(四) 激励对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23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在本激励计划中在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同)工作的核心员工。
(五) 本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条件: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制或回购注销之日起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于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如果预留部分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包括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预留部分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披露后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
3、解除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终止限制期和每期终止限制时间的规则如下表所示:
■
2023年第三季度披露前(含披露日)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制期和解除限制时间的规则安排与第一次授予一致;2023年第三季度披露后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制期和解除限制时间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终止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终止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申请终止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者因不符合终止限售条件而无法申请终止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取消激励对象未终止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一期。
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因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股票红利和股票拆除而获得的限制性股票。该股票的终止期限与限制性股票的终止期限相同。公司回购、注销未终止限制性股票的,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注册会计师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中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达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授予但未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对上述第(1)条规定的情形承担个人责任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最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在过去12个月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有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授予但未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一级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评估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评估一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公司年度绩效评估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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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及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支付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如果预留部分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包括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评估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如果预留部分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发布,相应的公司级绩效评估年度为2024年至2025年的两个会计年度。预留部分的年度评估安排如下表所示:
■
注:“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及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支付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不符合上述绩效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可以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制,公司应当按照授予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取消。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核进行评分,并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完成率确定终止销售比例,个人实际终止销售限额=限售比例终止×当年个人计划解除限售额。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价表适用于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的终止比例将根据下表确定:
■
激励对象可以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解除销售限制;激励对象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销售限制或者不能完全解除销售限制的,公司应当按照授予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不得延期至明年。
5、本计划的禁售期
根据《公司法》禁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各激励对象的禁止销售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0%,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入后6个月内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收入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收入。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激励对象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符合修订后的有关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的满足情况的说明
激励对象只有在满足以下授予条件时才能获得限制性股票。相反,如果未满足以下任何授予条件,公司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注册会计师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中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4、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4、《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取得了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授权。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第一次授予日:2023年6月5日。
2、授予金额:21、620、0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780股,422股,398股2.77%。
3、授予人数:123人。
4、授予价格:2.49元/股。(由于权益分配,除权除息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需要相应调整,从2.59元/股调整到2.4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
6、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限制期内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因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股票红利和股票拆除而获得的限制性股票。该股票的终止期限与限制性股票的终止期限相同。公司回购、注销未终止限制性股票的,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终止限制期和每期终止限制时间的规则如下表所示:
■
7、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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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激励对象通过所有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公司股份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所有有效激励计划中涉及的目标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他们单独或总共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
3、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由股东大会批准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监事会明确意见、律师专业意见和法律意见后,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4、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由于资金不足,激励对象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的数额。
5、如果上表中的总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一致,则为四舍五入造成的。
8、股权激励实施后,股权分配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最新获得的限售人数变化、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改预计限售股数,并根据限售股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修改预计限售股数,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于2023年6月5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023年至2026年股份支付费摊销如下: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不仅与授予日期、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有关,还与实际生效和无效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如果上表中的总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一致,则为四舍五入造成的。
上述计算部分不包括5、049、910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在授予预留部分时将产生额外的股票支付费用。
根据目前的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的年净利润有影响,但影响不大。如果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的积极作用,将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运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相同。
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与2022年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7.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前6个月不买卖公司股票。
八、激励对象认购资金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自筹认购限制性股票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公司承诺不这样做
激励对象按计划获得相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和任何其他形式的财政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九、实施股权激励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十、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实现。
(2)根据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第一个授予日期为2023年6月5日。授予日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中授予日期的有关规定,也符合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有关规定。
(3)本公司没有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具有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要资格。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禁止授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政资助,包括担保贷款。
(6)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同意以2023年6月5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2.49元/股的授予价向123名激励对象授予2.62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如下: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2022年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得成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激励对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他们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限制性股票
在这种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实现。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第一个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5日,并同意以2.49元/股的授予价向123名激励对象授予2.62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河生物已对现阶段调整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授予日期和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符合授予条件,公司实施本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授予仍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股票授予登记。
十三、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3-037
金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23年6月5日,金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河生物”)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股权激励计划已完成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1、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36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核实了激励对象名单,并聘请了公司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2、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5月1日,公司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了被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在宣传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3年5月8日,公司在巨超信息网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布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说明和验证意见》。
3、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及其摘要议案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二、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原因及调整结果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80、422、39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6、669、910股后的753、752、488股,每10股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发红股,不以公积金转换为股本。股权分配方案于2023年6月5日实施。
根据《金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增加股本、分配股票股息、分配、分配、减少或分配股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相应调整。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2.59-0.0965826=2.49元/股(小数点后两位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从2.59元/股调整为2.49元/股。
本次调整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2022年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金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金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同意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价格。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河生物已对现阶段调整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授予日期和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符合授予条件,公司实施本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授予仍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股票授予登记。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 202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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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23年5月31日,金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电子邮件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6月5日通讯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千岁先生主持,应有3名监事和3名监事。监事会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法律法规。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与会监事通过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金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同意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价格。
详见《证券时报》2023年6月5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超级信息网络(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2022年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得成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激励对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他们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限制性股票
在这种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实现。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第一个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5日,并同意以2.49元/股的授予价向123名激励对象授予2.62万股限制性股票。
详见《证券时报》2023年6月5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超级信息网络(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3-035
金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23年5月31日,金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电子邮件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6月5日通讯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东晓先生主持,董事9人,董事9人。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律法规,会议合法有效。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与会董事通过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投票结果:有效投票6票,其中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有关的董事应当避免投票,董事李福忠先生、谢昌贤先生、王月清女士应当依法避免投票。独立董事同意该提案。
详见《证券时报》2023年6月5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投票结果:有效投票6票,其中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有关的董事应当避免投票,董事李福忠先生、谢昌贤先生、王月清女士应当依法避免投票。独立董事同意该提案。
详见《证券时报》2023年6月5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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