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23-023
大连百傲化工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80元
红股每股0.4股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转让: 是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9日,大连百傲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7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增加股本、认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存储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转让方案:
(1)差异化分红转让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计划向全体股东每股发放0.8元现金红利(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58、952、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5、179、522股后,可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253、772、478股,计算203、017、982.40元(含税)。
公司计划每股向全体股东发送0.4股红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58、952、000股,扣除回购证券专用账户持有的5、179、522股后的253、772、478股。最终配股的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为准)。配股后,公司总股本将从258、952、000股增加到360、460、991股。本次利润分配不转增股本。
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股权分配登记日期间,因股权激励授予登记、股份回购注销等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计划保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果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布具体调整情况。
(2)差异化权益分配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5号的规定,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流通股变动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258、952、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5、179、522股,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为253、772、478股,每股分配的现金红利和每股分配的流通股变动比例如下:
每股分配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实际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53,772,478×0.8)÷258,952,000≈0.78元/股
每股分配的流通股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配的转移比例)÷总股本=(253,772,478×0.4)÷258,952,000≈0.39
综上所述,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78)÷(1+0.39)=(前收盘价-0.78)÷1.39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股东大连通运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三鑫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百化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辽宁洁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红利0.80元;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公司实际分配股息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一年内(含一年),不扣除个人所得税,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其持有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有限销售条件的流通股,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一项扣税说明计算,持股时间自解禁之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行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68元(其中发行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80元,扣税0.08元;每股红股0.4股,扣税0.04元,每股扣税0.12元)。
(3)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68元(其中,每股发现金红利0.80元,扣税0.08元;每股红股0.4股,扣税0.04元,每股扣税0.12元);有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股东可以在取得股息后按照通知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股票,其现金红利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人民币分配,根据上海证券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68元(其中每股发现金红利0.80元,扣税0.08元;每股发红股0.4股,扣税0.04元,每股扣税0.12元)。如果香港市场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低于10%,可以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议待遇。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股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分配0.80元现金红利。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
六、稀释每股收益说明
2022年每股收益为1.14元,按新股本总额360、460、991股摊薄计算。
七、相关咨询办法
本公司权益分配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11-82285231
特此公告。
大连百傲化工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大众商报(大众商业报告)所刊载信息,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媒体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处理。大众商报非新闻媒体,不提供任何互联网新闻相关服务。
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如因文章侵权、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邮件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tousu_ts@sina.com。
举报邮箱: Jubao@dzmg.cn 投稿邮箱:Tougao@dzmg.cn
未经授权禁止建立镜像,违者将依去追究法律责任
大众商报(大众商业报告)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任何新闻采编等相关服务
Copyright ©2012-2023 dzmg.cn.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202300108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