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ST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3-058
阳光城集团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阳光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股票“ST阳光城”(证券代码:000671)于2023年6月1日、6月2日、6月5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下跌偏差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需要纠正或补充。
(二)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可能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影响较大的未披露重大信息。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规划阶段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大事项。
(4)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不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有应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目前,公司没有规划、谈判、意向、协议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应披露但未披露的事项或与此事相关的事项;董事会没有得知公司应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影响较大;公司早期披露的信息不需要纠正或补充。
四、相关说明和风险提示
(一)公司不违反信息公平披露。
(二)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由于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626.32亿元,以及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损失125.53亿元,由于毛利率下降、存货价格下跌、利息成本化等因素,对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问;同时,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查披露程序,向外部单位提供5.45亿元担保,表明公司在内部控制外部担保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于2022年发布了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3)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存在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而出具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八节 9.8.1 第一条公司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自2023年5月5日开市以来,公司股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其他风险警告尚未消除。
(4)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计划在一个月内解决福州俊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0亿元差额补充担保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八节第9.8.第一条(二)项规定,公司违反规定程序提供担保,情节严重的,触发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5)截至2023年6月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6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预计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一 9.2.根据第一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终止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因交易强制退市而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六)《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信息网络是公司选择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合理投资和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ST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3-059
阳光城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的存在可能是因为股价低于股价
面值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2023年6月5日,阳光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6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预计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一 9.2.根据一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终止公司股票的上市。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第三条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股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然后每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情况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
3、因交易强制退市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请慎重决策,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1、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2.第一款第(4)项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只发行A股或B股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的日收盘价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截至2023年6月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6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预计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公司股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而终止上市。请注意风险。
二、以往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2.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股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情况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2023年5月26日、5月29日、5月30日、5月31日、6月1日、6月2日收盘后,公司提交了《关于公司股价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号2023-048、2023-050、2023-051、2023-053、2023-055、2023-056),本公告是公司可能触发面值退市第七次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告。
三、其它风险提示
1、2022年,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发布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八节9.8.第一条自2023年5月5日开市以来,公司触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其他风险警告尚未消除。
2、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626.32亿元,由于毛利率下降、存货价格下跌、利息成本化等因素,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25.53亿元。对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问;同时,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查披露程序,向外部单位提供5.45亿元担保,表明公司在内部控制外部担保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于2022年发布了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3、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计划在一个月内解决福州俊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0亿元差额补充担保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八节第9.8节.第一条(二)项规定,公司违反规定程序提供担保,情节严重的,触发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4、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信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发布的信息为准。请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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