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7 证券简称:浙海德曼 公告编号:2023-020
浙江海德曼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转让: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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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26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54、089、320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16、226、796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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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自行分配对象
高长泉、郭秀华、高兆春、玉环虎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玉环高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起至转让交付股票之日前一天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其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30元;持股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股息分配公司暂时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股息0.30元,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税后实际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
(3)持有公司有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红利0.27元。有关股东认为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根据47号)的规定,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5)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由公司以股份名义通过中国结算的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的名义分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实施时,本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0.27元现金红利。有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议(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议待遇。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发行的每股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0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权益分配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7371818
特此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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