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3-019
四方光电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转让: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9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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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1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7万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9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6.3万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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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武汉友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武汉丝清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聚优盈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盖森管理咨询合伙咨询 公司自行发放企业(有限合伙)现金红利。
3.扣税说明
(一)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持股期限一年以上。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红利0.90元;持股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红利0.90元。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股息红利所得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收入暂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有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计算,自解禁之日起计算持股时间;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3)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81元。有关股东认为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由公司以股份名义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分配。根据《关于上海和香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81元。有关股东认为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发行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90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此次权益分配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81628826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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