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7
兴通海运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换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每股转增0.4股股份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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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1、股东大会的次数和日期通过分配和转换股本计划
2023年5月16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和股本转换计划。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和转换股本以公司总股本2万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换0.4股,共发现金红利3万元,转换8万股,分配后总股本28万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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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和部分有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峰、泉州、海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放。
3.扣税说明
(1)持有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执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收。实际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0.12元;
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50%,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实际税负为10%,实际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0.135元;
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分配股息时,个人持股不足一年(含一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后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有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计算,自解禁之日起计算持股时间;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135元。
(3)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135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现金红利由公司以股票名义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分配。扣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所得税按10%的税率扣除,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135元。
(5)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分配0.15元现金股利(含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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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稀释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转股计划后,2022年每股收益为0.77元,按新股本总额2.8万股、万股摊薄计算。
七、相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配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5-87777879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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