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及法律责任。
一、 股东会会议召开状况
新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6月16日向各位执行董事发出举办第二届股东会第十七次大会工作的通知。2023年6月21日,第二届股东会第十七次大会以当场融合通讯表决方式为企业会议室召开,大会需到执行董事9名,实到股东9名,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此次会议由老总赵战兵集结和组织,大会的举办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决议状况
与会董事经仔细决议和表决,根据如下所示决定: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主要内容详细同一天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上公布的《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一032)。
决议结论:9票允许,0票抵制,0票放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主要内容详细同一天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上公布的《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示序号:2023一033)。
决议结论:9票允许,0票抵制,0票放弃。
三、 备查簿文档
1、 新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届股东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新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5277 证券简称:新亚电子 公示序号:2023一032
新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企业
注册资本变更及修定《公司章程》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及法律责任。
新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6月21日举办第二届股东会第十七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情如下:
一、 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状况
公司在2023年5月30日举办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2本年度权益分派计划方案为每10股年底分红2元(税前工资),转赠3.7股。公司在2023年6月10日公布《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示序号:2023一030),明确除权日为6月15日,转增股本上市日期为6月16日。2023年6月16日,企业转增股本发售。此次股权转让以企业总市值193,064,916股为基准,股权转让时为总市值为264,498,935股。公司注册资金变会由193,064,916元调整为264,498,935元。
二、 企业章程修改状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现根据企业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后注册资金变化情况,《公司章程》相关条文拟修定如下所示:
企业章程别的条文不会改变,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成功后立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和办理备案,相关知识最后以市场监管局审批为标准。
修订后的《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在同一天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给予公布。
三、 手机上网公示配件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6月修定)
特此公告。
新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5277 证券简称:新亚电子 公示序号:2023-033
新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举办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工作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股东会举办时间:2023年7月10日
● 此次股东会所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工作会议的相关情况
(一) 股东会种类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 股东会召集人:股东会
(三) 投票方式:此次股东会所使用的表决方式是当场网络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四) 现场会议举办日期、时间地点
举行的日期:2023年7月10日 14点30 分
举办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赖宅智能产业园区新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厅
(五) 网上投票的软件、日期和网络投票时长。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上投票起始时间:自2023年7月10日
至2023年7月10日
选用上海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根据交易软件微信投票的网络投票时间是在股东会举办当天的买卖时间范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网络微信投票的网络投票时间是在股东会举办当天的9:15-15:00。
(六) 股票融资、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流程帐户和港股通投资人的投票程序
涉及到股票融资、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流程有关帐户及其港股通投资人的网络投票,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规定执行。
(七) 涉及到公开招募公司股东选举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宜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及网络投票股东类型
1、 各提案已公布时间和公布新闻媒体
以上提案早已企业2023年6月21日举行的第二届股东会第十七次大会、表决通过,主要内容详细公司在2023年6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及其它特定新闻中发表的有关公示。
2、 特别决议提案:1
3、 对中小股东独立记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到关系公司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相关性股东名称:无
5、 涉及到优先股参加决议的议案:无
三、 股东会网络投票常见问题
(一) 我们公司公司股东根据上海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履行表决权的,既能登录交易软件微信投票(根据指定交易的证劵公司买卖终端设备)进行投票,还可以登录互联网技术微信投票(网站地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初次登录互联网技术微信投票进行投票的,投资人必须完成公司股东身份验证。具体步骤请见互联网技术微信投票网址表明。
(二) 拥有好几个股东账户股东,可执行的投票权总数则是户下所有股东账户持有同样类型普通股票和同样种类认股权证的总数总数。
拥有好几个股东账户股东根据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股东会网上投票的,能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与。网络投票后,视作其所有股东账户中的同样类型普通股票和同样种类认股权证都已各自投出去同一观点的表决票。
拥有好几个股东账户股东,根据好几个股东账户反复开展决议的,其所有股东账户中的同样类型普通股票和同样种类认股权证的决议建议,分别由各种别和种类个股的第一次公开投票为标准。
(三) 同一投票权进行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多种方式反复开展决议的,以第一次公开投票为标准。
(四) 公司股东对每一个提案均决议结束才可以递交。
四、 大会参加目标
(一) 除权日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册的股东有权利参加股东会(详细情况详细下列),并且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授权委托人列席会议或参加决议。该委托代理人无须是自然人股东。
(二) 董事、监事会和高管人员。
(三) 企业聘用律师。
(四) 有关人员
五、 大会备案方式
(一)、出席会议公司股东(包含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备案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档:
(1)公司股东:公司股东的法人代表列席会议的,应拥有企业营业执照、公司股东个股账户、个人身份证、能确认其具备法人代表资质的合理证实;授权委托人列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应拥有企业营业执照、公司股东个股账户、个人身份证、公司股东部门的法人代表依规开具的书面形式法人授权书(详见附件一)。
(2)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亲身列席会议的,应拥有个人身份证或其它可以说明身份有效身份证件、个股账户;授权委托人列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拥有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公司股东法人授权书(详见附件一)。
(3)股票融资投资人列席会议的,应拥有股票融资有关券商的企业营业执照、股票账户证实以及给投资者开具的法人授权书;投资人为个人,还应当拥有个人身份证或其它可以反映其身份有效身份证件,投资人为法人企业的,还应当拥有本单位营业执照、与会人员身份证件、企业法人代表开具的法人授权书(详见附件一)。
(二)、出席会议备案时长:2023年7月4日早上9:30一11:30,在下午13:00一16:00
(三)、备案地址:企业证券投资部(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赖宅智能产业园区新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四)、公司股东可采取电子邮件或信件的形式进行备案(还需提供相关证书文案),电子邮件或信件以备案期限内公司收到为标准,并安排在电子邮件或信件中列明联系电话。
六、 其他事宜
1、这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开会时间大半天,列席会议者交通出行及吃住费用自理。
2、手机联系人:HUANGJUAN(肖玲)、李丽
手机:0577一62866852
发传真:0577一628659993
通讯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赖宅智能产业园区新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
特此公告。
新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6月22日
配件1:法人授权书
●上报文档
建议举办此次股东会的股东会决议
配件1:法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
新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兹委托 老先生(女性)意味着本公司(或自己)参加2023年7月10日举行的贵司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并委托履行投票权。
受托人持一般股票数:
受托人持优先选择股票数:
受托人公司股东账号号:
受托人签字(盖公章): 受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名称:
受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允许”、“抵制”或“放弃”意愿中选择一个并打“√”,针对受托人在委托授权书中未做实际标示的,受委托人有权利按自己的喜好开展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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