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9 简称证券:华锐精密 公告编号:2023-034 转债代码:118009 转债简称:华锐转债
株洲华瑞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关于“华锐转债”付息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6月21日,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
● 2023年6月26日,可转债除息日
● 2023年6月26日,可转债兑息日
株洲华瑞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非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华瑞可转换债券”或“可转换债券”)。自2022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23日起,公司将于2023年6月26日开始支付利息。根据株洲华瑞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向非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证监会许可证〔2022〕832号文件同意注册。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非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总发行额4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2年6月24日至2028年6月23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79号文件同意,公司发行的4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2年7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称“华瑞可转换债券”,债券代码为“118009”。
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公司发行的“华瑞可转换债券”自2022年12月3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换期为2022年12月30日至2028年6月23日,初始转换价为130.91元/股,最新转换价为92.65元/股。
二、本次付息计划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华瑞可转换债券”每年支付一次利息,返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的利息。
(一)计息年度利息计算
年利息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I=B×i
I:指年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额;
i:当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利息计算的开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第一天,即2022年6月24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第一天起每年发行一年。如果当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期至下一个交易日,延期期间不支付额外利息。每两个相邻的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
3、利息支付债权登记日:年度利息支付债权登记日为年度利息支付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年度利息支付日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年度利息。在利息支付债权登记日前(包括利息支付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持有人支付本利息计算年度及以后利息计算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应付税款由持有人承担。
(三)付息方案
2022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23日,本次付息为“华瑞转债”第一年付息。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3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3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兑息日
2023年6月21日,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
2023年6月26日,可转债除息日
2023年6月26日,可转债兑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6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的所有“华瑞可转换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式
(1)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债券兑现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兑现债券兑现和利息。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债券,利息资金进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终止委托代理债券支付、利息服务、后续支付、利息工作,相关实施事项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本期债券的利息全额转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直至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本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转移给相应的支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在支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金额的20%,即面值100元的可转换债券兑换利息金额为0.30元(税前),实际分配利息为0.24元(税后)。可转换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支付机构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支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可转换债券的居民企业应当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换债券实际分配金额为0.3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换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34号),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起,境外机构投资国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换债券实际分配金额为0.30元(含税)。因此,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换债券的实际分配金额为0.3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取得的与机构和场所有实际关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株洲华瑞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松区创业二路68号
联系电话:0731-22881838
联系人:段艳兰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福华一路111号,深圳市福田区
联系电话:0755-23189773、0755-23189776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株洲华瑞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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