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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索小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索小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1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索小强:经查,你担任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材料)董事期间,配偶杨凤字于2023年3月29日买入西部材料股票1000股,2023年3月31日卖出西部材料股票1000股,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续学习《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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