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00 证券简称:皖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3
安徽皖仪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64、945、890股,为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限售期为36个月。
2.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3日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皖仪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准》([2020]999号)批准,安徽皖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皖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人民币334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份于2020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1334万股,其中102、996、7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24%,30、343、211股,22.76%。2021年1月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线下配售的1、329、789股限售股上市流通;2021年7月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35、054、110股;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1、667、000股已于2022年7月4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共涉及限售股7名股东,相应股份64、945、8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39%。2020年7月2日,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安徽皖仪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告。限售终止,申请上市流通股64、945、890股,现锁定期届满,将于2023年7月3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形成后,公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化
1.2022年7月6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432630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变更登记证》。限制性股份所有权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从133、340、000股增加到133、772、630股。具体内容见2022年7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及股份上市公告》(公告号:2022-056)。
2.2023年5月26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归属期的432930股完成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变更登记证。限制性股份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从133、772、630股增加到134、205、560股。具体内容见2023年5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股份上市公告》(公告号:2023-021)。
除上述事项外,自上市流通限售股形成以来,公司股本数量没有因其他事项而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的相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安徽安徽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招股说明书”,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东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臧牧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建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因公司发行现金股息、发行股票、转换股本、发行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因公司发行现金红利、发行股票、转换股本、发行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我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
6.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我出售的股票收入属于公司,我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的账户。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无法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受公司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的影响。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黄文平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建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因公司发行现金股息、发行股票、转换股本、发行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因公司发行现金红利、发行股票、转换股本、发行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自首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公司首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比例可累计使用。
6.我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技创新板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限制和减持股份。
7.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我出售的股票收入属于公司,我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的账户。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无法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受公司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的影响。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臧辉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建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因公司发行现金股息、发行股票、转换股本、发行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因公司发行现金红利、发行股票、转换股本、发行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我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
6.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我出售的股票收入属于公司,我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的账户。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无法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受公司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的影响。
(四)合肥成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巨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德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单位股份,自企业认购发行人股份导致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
2.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建议上市公司回购该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承诺的,自动按照本规定和要求直接间接执行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和限售条件。
4.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企业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5.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企业出售的股票收入属于发行人,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的账户。因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企业将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懒于承担上述责任的,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合肥成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巨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9年3月21日,合肥德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
(五)合肥新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建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员工会议、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承诺的,本人/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限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本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4.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不遵守,本人/本企业出售的股票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企业懒于承担上述责任的,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是合肥新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承诺。合肥新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持有公司928623股,其中909755股限售期为12个月,已于2021年7月5日上市流通,其余18868股为公司副总经理臧辉先生的间接持股。根据藏辉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发行前股份的限制期为36个月。具体承诺见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藏辉先生的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申请上市的限制性股东应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不存在影响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相关承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实,发起人国信证券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终止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中锁定股份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64、945、8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39%。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3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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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副总经理藏辉先生通过合肥新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8、868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招股说明书,其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限制期为36个月。
(四)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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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上公告附件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仪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仪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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