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诉讼阶段:二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
3、涉案金额:暂计123、132、7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案二审已立案,尚未开庭,未作出有效判决,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年4月4日,金字火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字火腿”)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和应诉通知书[(2024) 01民初123号等资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宇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资本”)诉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案件。详见2024年4月9日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号:2024-007)。
在诉讼过程中,中钰资本将本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改为合同纠纷。2024年9月2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中宇资本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2024年9月28日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24-043)。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4)京民终1351号】。公司与中宇资本合同纠纷案,中宇资本拒绝接受一审法院【(2024)京01民初123号】的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具体上诉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宇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被告1):金字火腿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被告2):娄底中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被告3):禹勃
被上诉人(原被告4):马贤明
被上诉人(原被告5):金涛
被上诉人(原被告6):王波宇
被上诉人(原被告7):王徽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施延军
上诉请求:
1、要求撤销京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2024);
2、依法改判支持中宇资本全部诉讼请求;
3、被上诉人依法责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截至本披露日,公司共有8起其他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679.08万元,其中500万元为对方商标侵权,其余为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销售合同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可能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目前,本案二审已立案,尚未开庭,也没有有效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回应诉讼,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2、中宇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民事上诉。
特此公告。
金字火腿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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