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6月14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3年6月20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协鑫”)以自有资金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阜宁协鑫”)增资,本次增资合肥协鑫以30,000万元认购阜宁协鑫3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阜宁协鑫的注册资本由27,477万元人民币增加至57,477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方转让子公司51%股权暨累计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朱共山先生、朱钰峰先生、孙玮女士、舒桦先生、马君健先生、张强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向关联方转让子公司51%股权暨累计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70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
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协鑫”)以自有资金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宁协鑫”)增资,合肥协鑫拟以30,000万元认购阜宁协鑫3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阜宁协鑫的注册资本由27,477万元人民币增加至57,477万元人民币。
2、公司2023年6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本次交易合肥协鑫已履行内部相关审议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增资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增资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四顶山路与乳泉路交口东南角
4、法定代表人:孙国亮
5、注册资本: 208,336万元
6、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以上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8、股权结构:公司控制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71%股权。
三、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香港路888号(A)
4、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8日
5、法定代表人:韩春荣
6、注册资本:27,477万元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8、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以上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9、增资前后股权结构情况:
单位:万元
四、增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肥协鑫对阜宁协鑫增资有助于阜宁协鑫增加资产规模并进一步降低资产负债率,进一步增强阜宁协鑫的融资能力及公司的整体实力。增资完成后,阜宁协鑫将把握市场机遇,加速阜宁12GW高效光伏组件项目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为公司带来更好的业绩回报。
本次增资资金为合肥协鑫自有资金,增资完成后,阜宁协鑫仍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
2、《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71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方转让子公司51%股权
暨累计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23年6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转让子公司51%股权暨累计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精神要求,公司主动剥离“类金融”业务,回收资金聚焦和发展主营业务,扎根光伏“智造”,践行以“光伏+储能”为核心的综合能源系统集成商的发展战略。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协一商业保理(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一保理”)主要从事的应收账款商业保理业务属于“类金融”业务。鉴于公司目前已制定清晰明确的“光伏+储能”为核心的综合能源系统集成商的战略。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基于战略聚焦及资源的优化配置的考虑,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拟将公司持有的协一保理51%股权转让给协鑫金控(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金控”)。
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华评报字[2023]第322号)《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协一商业保理(苏州)有限公司51%股权涉及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协一保理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9,365.76万元,并以此作为定价基础双方经协商一致,协鑫金控同意以人民币98,765,376.00元人民币受让公司持有的51%股权,股权转让后公司持有协一保理股权比例降低至49%,协一保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不再开展保理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团”)持有协鑫金控60%股权,协鑫金控与公司为同一实控人朱共山先生控制的企业,故协鑫金控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朱共山先生、朱钰峰先生、孙玮女士、舒桦先生、马君健先生、张强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但因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因此本次交易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协鑫金控(上海)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7W302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张强
5、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6、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7、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协鑫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
9、履约能力分析:
协鑫集团是一家以风光储氢、源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清洁能源、移动能源产业新生态、绿色低碳零碳科技等多极发展的创新型全球化绿色科技企业。协鑫金控为协鑫集团旗下专注于绿色金融领域的专业化公司,因此,本次合作方信誉优良,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10、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以上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协一商业保理(苏州)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J14A28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仇东军
5、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6、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301室
7、经营范围: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企业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以上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9、股权转让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在满足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的条件后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协一保理将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不存在为协一保理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以及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情形,协一保理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担保、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状况。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协鑫金控(上海)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协一商业保理(苏州)有限公司
(一)股权转让价款
甲方委托【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目标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持续经营前提下,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9,365.76】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14,029.08】万元,评估增值【5,336.68】万元,增值率【38.04%】。在上述标的股权的评估价值基础上,甲方同意向乙方出让标的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为【98,765,376.00】元(大写:【玖仟捌佰柒拾陆万伍仟叁佰柒拾陆元整】)(以下简称“股权转让价款”)
(二)支付方式
各方同意股权转让价款按下列方式分二期支付:
第一期: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49,382,688.00】元(大写:【肆仟玖佰叁拾捌万贰仟陆佰捌拾捌元整】)至甲方。
第二期:在各方办理完成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以目标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取得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日期为准)及丙方收回附件二^[注1]中保理债权后,乙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至甲方。
^[ 注1]附件二保理债权为协一保理应收浙江鸿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保理借款
(三)先决条件
1、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以下列每项条件(以下简称“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或由乙方书面同意豁免为前提:
(1)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第一期付款日止,甲方、丙方在本协议第【六】条中作出的每一陈述和保证在所有方面是真实和准确的;
(2)转让标的股权的事项经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已经由各方适当签署;
(4)不应曾经发生或正持续发生甲方和丙方严重违反或破坏本协议的事件;及
(5)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第一期付款日止,目标公司没有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2、甲方和丙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最大努力,以促使本条第1款规定的先决条件得到满足。
(四)过渡期间承诺及义务
1、甲方和丙方在此约定并承诺,在过渡期间内,除非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或经乙方另行事先书面同意,目标公司应按照正常的方式经营其业务,在所有重要方面和方式上与过去经营其业务的实践保持一致,并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在过渡期间内,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明确约定或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或适用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甲方不会授权、承诺或同意目标公司:
(1)创设、发生或承担任何借款,但目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中所必需的除外;
(2)承担、保证、同意或以其他形式(不管是以直接、间接、或有及其他方式)对任何人的义务(目标公司自身义务除外)承担责任;
(3)进行任何总额超过【5】万元的资本支出(但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中所必需的除外)或向任何人进行的出资或投资;
(4)聘用员工、修改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条款,授予任何劳动补偿。赔偿费用(根据法律要求的除外),通过或修改任何员工福利计划,向员工提供贷款或预付款;
(5)与其任何现有股东或其任何关联方进行任何安排或交易,但目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中发生的除外;
(6)以任何形式向其现有股东或其任何关联方进行分红或分配(包括现金或实物);
(7)向其现有股东或其关联方作出或承诺作出任何基于公司股权或注册资本发行、回购、购买、偿还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股权利益回报的款项支付;
(8)对会计方法(包括税务会计方法)、原则或实践进行任何实质性修改;
(9)处置目标公司任何财产,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进行的处置或本协议允许的情形除外;
(10)任何可能导致上述情形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或
(11)在任何方面违反任何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任何条款,或妨碍就任何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义务的履行或预期交易的完成。
2、甲方和丙方应允许乙方及其代表对目标公司的运作、资产、记录、财务、监管和法律条件及其他方面进行进一步适当的查验并完成其尽职调查。
3、甲方和丙方应确保目标公司的所有活动均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与税务、劳动、社保及公积金、借贷、外汇管理、反洗钱、反腐败、公司组成、管理和一般性业务开展有关的适用法律)。
4、本次交易无需进行过渡期间损益审计,过渡期间因正常经营产生的收益或者亏损均由甲方所有或承担。
(五)标的股权的交割
1、乙方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且甲方向乙方移交丙方的管理权、经营权后,即视为甲乙双方已完成标的股权的交割(以下简称“交割”)。甲乙双方完成标的股权交割的当日即为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
2、管理权、经营权的移交
(1)甲方同意在【乙方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立即将目标公司的管理权、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印鉴、证照、帐册等所有资产、物品和文件)全部移交给乙方。
(2)甲方将目标公司的管理权、经营权全部移交给乙方后,乙方享受和承担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目标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六) 违约和补偿责任
1、如转让标的股权事项未能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如有),任何一方知悉这一情况时均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各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情况【7】日内,应尽商业上合理的最大努力,促成标的股权转让事项获得相应金融主管部门的审核。若届时仍未能获得相应审核,则甲方和乙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需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退还至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乙方应于收到上述款项后将丙方管理权、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印鉴、证照、帐册等所有资产、物品和文件)返还甲方。
2、除本条第1款外,如由于甲方或丙方的原因导致在本协议生效后未完成标的股权的转让手续,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有权要求甲方立即退还已收到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至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乙方应于收到上述款项后将丙方管理权、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印鉴、证照、帐册等所有资产、物品和文件)返还甲方。
3、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指出该违约并要求乙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予以纠正。
4、因本协议【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各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完成本协议约定内容的,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履行义务方有义务积极消除影响义务履行的障碍,如果义务方怠于消除的,对于因怠于消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保证,守约方有权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或/及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符合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相应陈述或保证;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给守约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损失、交通费、住宿费、合理的融资成本以及聘请各中介机构支出的费用等)以及守约方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以及聘请律师支出的费用等)。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甲方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各方同意,若甲方临时股东大会未能批准本协议,则本协议对各方自始均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华评报字[2023]第322号)《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协一商业保理(苏州)有限公司51%股权涉及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定价基础,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公允、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广泛的共识。在此背景下,全球能源结构开始转型,低碳电力成为能源转型重点方向。公司继续专注光伏主业经营,全力推动光伏制造端产能结构升级。为了实现光伏战略聚焦,集中优势资源提升主营业务的经营能力,公司拟将持有的协一保理51%股权进行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协一保理股权比例降低至49%,协一保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股权转让属于公司光伏战略聚焦下的业务结构性调整,可以实现公司战略聚焦及资源的优化配置。本次股权转让以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华评报字[2023]第322号)《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协一商业保理(苏州)有限公司51%股权涉及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增加公司2023年净利润220.31万元,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数据为准。
七、2023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3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协鑫金控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
八、过去十二个月内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法人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一)公司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法人,在过去12个月内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5,802.34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但因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因此本次交易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概况
九、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本次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发表如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协鑫金控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可以实现公司战略聚焦及资源的优化配置,交易的定价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转让子公司51%股权暨累计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朱共山先生、朱钰峰先生、孙玮女士、舒桦先生、马君健先生、张强先生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战略聚焦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审议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十、备查文件
1、公司与协鑫金控(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华评报字[2023]第322号)《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协一商业保理(苏州)有限公司51%股权涉及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72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3%以上股东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3-067),公司将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转让子公司51%股权暨累计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6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团”)将审议通过后的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刊载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经核查,协鑫集团现持有本公司股份466,030,445股,持股比例为7.97%。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程序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根据上述临时提案的情况,现对2023年6月15日发布的《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补充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9:15至2023年6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27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3年6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及编码情况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及2023年6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
3、上述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3年6月28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2、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请在上述会议登记时间结束前送达公司,并电话确认。
3、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马君健、张婷
联系电话:0512-69832889
传真:0512-69832875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邮编:215125
5、注意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将于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终止会议登记,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提前到场。
(3)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内容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06;
2、投票简称:协鑫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或“弃权”;
4、如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6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作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附注: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提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提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提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回避表决提案,请在“回避表决”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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