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省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6月15日接到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送的《关于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64号),董事会对于此事十分重视,机构相关人员用心审查后递交了回应,现就回应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关心具体内容:
一、2023年4月29日,贵公司公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变动达1%以上的公告》(下称“公示”)称,公司收到梅州市监察委员会送达(2022)梅仲案字第025号《梅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经梅州市劳动仲裁委核查双方递交相关证据及开庭审理调研,仲裁庭查清和评定宁远喜户下所拥有宝新能源股票中37,703,200股系股权代持宝丽华集团公司的股权,仲裁庭裁定宁远喜应当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型宝丽华集团公司退还股权代持宝新能源股票37,703,200股,裁定可能导致宝丽华集团公司拥有宝新能源股权比例从16.00%变化为17.73%,变化幅度超出1%。我部表示关心,麻烦你公司也以下事宜进行核查表明:
(一)麻烦你公司说明以上股权代持产生背景及因素,是否满足有关规定,核查并告知以上股权代持事宜早期有关信息公开是否属实、精确、详细,存不存在信披违规情况,存不存在危害上市企业权益的情况;
(二)麻烦你企业审查并告知存不存在别的应公布未公布的股权代持或股份分配。
企业回应:
(一)股权代持产生背景及因素,是否满足有关规定,核查并告知以上股权代持事宜早期有关信息公开是否属实、精确、详细,存不存在信披违规情况,存不存在危害上市企业权益的情况
1、股权代持产生背景、原因和合规
2023年4月27日,广东省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或“宝新能源”)接到大股东广东省宝丽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宝丽华集团公司”)发送的《关于我司持有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变动的告知函》,同时向宝丽华集团公司进一步了解,获知了宝丽华集团和宁远喜间的离婚财产纠纷诉讼事宜和工作进展,详细如下:
1、2022年3月,宝丽华集团公司依据与宁远喜于2017年1月12日签署的《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里的仲裁协议,做为申请者向梅州市监察委员会(下称“梅州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办理对于宁远喜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开展诉讼;3月28日,梅州市劳动仲裁委审理仲裁申请。
2、2023年4月,梅州市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定,向宝丽华集团公司送到《梅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梅仲案字第025号],仲裁庭觉得宝丽华集团和宁远喜于2017年1月12日签署的《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涉及的宝新能源 5.11%股权为股份代持。仲裁庭裁定宁远喜应当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型宝丽华集团公司退还股权代持宝新能源股票37,703,200股,并应当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型宝丽华集团公司还款股权代持个股期内获得的盈利、贷款利息和付款各项费用。
3、2023年4月27日,因以上法院裁判的落实可能导致宝丽华集团公司拥有宝新能源股权比例从16.00%变化为17.73%,变化幅度超出1%,宝丽华集团公司向领导函告了这一股权很有可能变化情况及存有的不确定因素;4月29日,企业按照规定公布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变动达1%以上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021)。
4、因不服气法院裁判,宁远喜已经在6月份向梅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梅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办理撤销仲裁裁决,梅州市中级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法院裁判依规中止执行。梅州市中级法院办理的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定于2023年7月4日开庭审理,以后将视法院裁判有没有被判决撤消,再做决定恢复执行或是终止执行,在这以前宝丽华集团公司拥有宝新能源股权比例不出现变化,占股比例仍然是16.00%。
综上所述,由于宝丽华集团和宁远喜间的诉讼、实行及其撤裁等司法程序并未结束,法院裁判、事实认定及法院裁判后续实行存在一定的可变性。企业将高度关注此次撤裁程序流程及法院裁判实施的工作进展,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上法院裁判或裁定实行都不碰触全面要约收购,不会造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产生变化,与企业日常运营不相干,也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制造营销与管理。
2、股权代持事宜早期有关信息公开状况
(1)2017年1月一一股权国有资产转让状况的信息披露状况
2017年1月12日,宝丽华集团和宁远喜签定《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宝新能源股份111,188,325 股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11%),国有资产转让给宁远喜。此次出让后,宝丽华集团公司拥有宝新能源比例由26.11%变化为21.00%;宁远喜拥有宝新能源比例由0.24%变化为5.35%。
协议签署当天,企业收到宝丽华集团公司、宁远喜有关以上股份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告知函后,于2017年1月13日依据告知函公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停牌进展公告》(公示序号:2017-00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省宝丽华投资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宁远喜)。
(2)2017年2月一一股权转让产权过户的信息披露状况
2017年2月13日,经深圳交易所审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示《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定,宝丽华集团公司出售给宁远喜的宝新能源5.11%股份过户登记申请办理结束。
股份过户进行当天,企业收到宝丽华集团公司、宁远喜有关转让股份进行过户告知函后,于2017年2月15日依据告知函公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公示序号:2017-014)。
(3)2017年2月至2020年11月一一国有资产转让彼此持仓变化的信息披露状况
①2020年6月24日,宁远喜根据大宗交易减持,高管增持后其拥有宝新能源比例由5.35%变化为5.00%,再也不是公司持股5%之上公司股东。6月29日(在其中6月25-27日为端午假期,28日为星期日),结合公司宁远喜发送的高管增持告知函后公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至持股5%的公告》(公示序号:2020-02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宁远喜);并且通过深交所网站“信息公开一一管控信息公示一一董监高工作人员股权变化”确定公布了当时任职执行董事宁远喜的股份减持个人行为。
②2020年8月4日至6日,宁远喜根据大宗交易减持,高管增持后其拥有宝新能源比例由5.00%变化为4.07%。
此次高管增持未开启股权变动临时性信息披露义务;企业通过深交所网站“信息公开一一管控信息公示一一董监高工作人员股权变化”确定公布了当时任职执行董事宁远喜的股份减持个人行为。
③2021年4月23日宝新能源股东会进行任满换届选举,宁远喜不会再任宝新能源董监高职位,并不是公司持股5%之上公司股东,企业不太了解换届选举后其持有公司股权的实际变化情况。
综上所述,企业对股权代持事宜早期的信息披露均根据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提供的协议文本、产权过户通知单及状况通知函,公司已经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要求,在获得的信息内容范围之内真正、精确、详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有主观性信披违规及危害上市企业权益的情况。企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宜进度,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审查表明存不存在别的应公布未公布的股权代持或股份分配
经核实,公司及宝丽华集团公司不会有别的应公布未公布的有关宝新能源股份的股权代持或股份分配情况。
董事会一贯十分重视信息公开工作中,股东会对贵部给与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关注具体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及股东会将进一步强化管理方法,加强理论学习,提升相关负责人的专业素养,严格执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保证企业信息公开的实际、精确、详细,认真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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